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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五建集团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X镇翟泉。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集团七分公司。

原告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集团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空调制冷设备(风机盘管和变风量空调器),货款共计48万元,从1998年12月20日开始供货,原告负责送货上门,货到付款30%,1999年6月30日再付30%,余款1999年12月30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起诉日止,被告仅仅分四次支付了x元(含被告指示第三人付款),余款x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年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限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其所诉被告河南五建集团七分公司合法存在的工商档案材料,其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燕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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