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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某,又名田X,男,汉族。

上诉人田某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法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田某起诉所称的塑料颗粒已经被冲走,受损的房屋已经重新盖起,在发生洪灾时确切有多少塑料颗粒被冲走,房屋损失是多少,已经无法确定。2010年7月24日,栾川遭遇百年一遇特大自然灾害。田某所受损失是自然灾害导致,还是河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围墙倒塌所致,人民法院无法取得确定性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对田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田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十分不妥。理由:1、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涉诉房屋和物品损失无法确定,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2、法院认定涉诉物品、房屋所受损失无法确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原告方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得到这样的结论,上诉人不知其审查依据从何而来,该种说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服人。即便是这些东西都不存在,通过举证、评估,原告方定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另外,被告方承认2010年7月24日的大水,为栾川县百年不遇的特大自然灾害,但是通过乡X村民的证实,原告方物品被冲走、房屋被冲塌实属枫丹白露小区院墙根基不牢,疏于管理,况且东围墙倒塌后又没有及时处理,致使河道堵塞,洪水改道所致,并且枫丹白露小区已经承认自己存在这种责任,被上诉人已经在上诉人房屋受损丈量书上已签字认可,并与栾川县X组签订赔偿协议书,因此属明显的侵权行为。这样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中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程序方面确有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法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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