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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石化商丘销售分公司业务主任,住址:商丘睢阳区X村X号。

上诉人任某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任某在洛阳润峰友谊宾馆一楼大厅设置临时的销售网点购买了由“北京新阳光艺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星光盛世全国巡演洛阳站”的入场卷,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并非本辖区,故本院不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因此,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原告任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任某上诉称:1、入场券销售者是洛阳润峰友谊宾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涧西区牡丹广场六号,属一审法院管辖区。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原则。2、一审裁定内容中由“北京新阳光艺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星光盛世全国巡演洛阳站的入场券的内容语义不清,以此作为裁定理由让人匪夷所思。3、一审裁定内容将洛阳润峰友谊宾馆有限公司销售入场券认定为“临时销售网点”十分荒唐。本来就是一场仅在洛阳举办一次的演唱会,难道还会有永久的销售网点吗难道第一被告洛阳润峰友谊宾馆也是临时设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涧西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案件,受理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称谓应为起诉人,原审法院在案件未予受理的情况下,原审裁定即列起诉人为原告,并且原审裁定在列起诉人为原告的情况下未送达原审各被告,原审在程序方面确有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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