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崔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翁某某,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崔某己同时提起附带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乙及辩护人翁某某、受害人崔某己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崔某乙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面包车行驶至省324线李集镇超限站门口时,追尾撞到一辆停放在超限站门口的大货车上,致乘车人死亡一人、伤一人,后被告人崔某乙将死者尸体及面包车抛至安徽省萧县一果园内。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崔某乙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乙肇事后逃逸并抛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受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崔某乙从重处罚。

被告人崔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崔某乙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五菱牌面包车沿324线从商丘到夏邑县,行驶到李集超限站时,追尾撞到停放在超限站门口的一辆厢式货车上。导致乘车人死、伤各一人的重大交通肇事。被告人崔某乙肇事后驾车逃逸。将死者尸体和肇事车辆抛到萧县一果园内。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崔某乙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乙2009年11月1日到太平派出所投案时供述,2009年10月26日23时许,我朋友张某丙打工从外地回来,让我去商丘接他。我就开我妹妹的五菱牌无牌面包车,并让我村回家探亲的现役军人崔某伟(又名崔某伟)一同去商丘。接人后,我们在平台镇吃饭喝酒,我喝了二两白酒。吃饭后,次日凌晨3时左右,我开车沿商永公路回家,崔某伟坐在副司机座位上,张某丙和他老表坐车后排。当行驶到李集超限站时,有一辆大车占着车道,我开的车右前角碰到大车的后尾部了。我一看,崔某伟头上有血,我摸摸他的鼻子,感觉他没呼吸了,我用手机打了110和120报警。没等到急救车,我就开车同张某丙一起到县中医院。我准备下车叫人,张某丙说:“人死了,咱跑吧。”我开车先跑到永城,最后天快亮了,我把车停到萧县X路边一个果园里。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09年10月26日晚12点半,我从漳州回来让崔某乙开一辆五菱面包车和一个当兵的去商丘接我和我老表郑某某。我们四人在火车站附近一地摊吃火锅,喝了2斤白酒,崔某乙喝的有三两。饭后,崔某乙开车,当兵的坐车副驾驶的位置,我和老表坐车后边。途中,当兵那人的爸爸打电话让他40分钟必须回来,崔某乙车速较快,有七、八十码。车正行驶着,撞到一辆货车上了。当兵的那人头部流血了,没有动。没等到“120”急救车,崔某乙开车到县城一个医院大门外边,他一摸那当兵的鼻子说:“人死了,得抵命”,我们就走了。经过永城到萧县,崔某乙把车开到一个果园里,然后我们坐出租车走了。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27日凌晨2时左右,我们一起吃饭,喝了二斤白酒,崔某乙喝的有半斤,张某丙和当兵的喝的各有半斤多,我喝的少一点。饭后崔某乙沿商永公路开车去夏邑县方向。车开的很快,速度有每小时80公里,途中睡着了,后来我被叫醒了,说撞车了。撞在一辆大货车的后头。我看到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那当兵的昏迷不醒,张某丙把我从车上拉下来,然后他们开车走了。我在现场停了十多分钟,来一辆急救车把我拉到医院。

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09年10月27日凌晨3时40分,我停在夏邑李集超限东侧路南的车号为豫x号厢式货车被一辆五菱面包车追尾相撞,我看到副驾驶座位一个穿军装的人受伤了。停了20分钟时间,面包车司机对检查站工作人员说:“车上人快不行了,救人要紧。”说罢就把车开走了。

5、证人张某戊的证言,2009年10月27日凌晨3点多,我当时在超限站东门的警车上睡觉来,听到响声,看到一辆面包车追尾撞到一辆货车后停了几分钟,面包车司机没等急救车来到就开车往东去了。

6、证人崔某己的证言,我儿崔某伟于2009年10月24日从部队请假回到家。10月26日晚上,崔某乙叫亚伟同他一路去商丘接人,当时崔某乙是开辆五菱面包车把亚伟拉走的。他们走之后,我多次打手机催亚伟回来,没想到出事啦。

7、证人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27日上午在萧县X乡X村西梨园内发现肇事车辆及死者的事实经过。

8、现场勘验记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X张,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

9、夏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09)X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交通肇事乘车人崔某伟右侧颅骨粉碎性骨折,系颅脑损伤死亡。

10、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崔某乙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五菱面包车于2009年10月27日3时30分在S324线夏邑县李集超限站门前追尾肇事,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乙肇事后逃逸,异地抛尸,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乙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昊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崔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