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5-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刑二终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一案,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4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以谎言骗取荣某安的信任,谎称胜利油田钻井公司给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李某仁检察长50吨柴油,李某仁委托宋某某以3500元/吨的价格将这批柴油处理掉,宋某某让荣某安以3600元/吨的价格联系买主。之后,隋某福欲购买这批柴油,2005年2月4日下午在荣某安家中,被告人宋某某以要求隋某福先付20吨柴油款为由骗取隋某福现金(略)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隋某福证实,经隋某发介绍,其欲购买宋某某从垦利县检察院联系的一批柴油,于2005年2月4日先支付宋某某购油款(略)元,之后便催促宋某某发货,但宋某直未发货,后隋某发告诉他宋某某不见了,其又到垦利县检察院找检察长询问,检察长回答不清楚此事。2、证人证某。(1)证人荣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称其联系了一批柴油,让他联系买主,他便通过隋某发联系到了隋某福,并根据宋某要求,由隋某福向宋某付了部分购油款(略)元,后来他就联系不上宋某某了。(2)证人隋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荣某安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对宋某某称其给他协调购油一事不清楚。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4、收条。证实宋某某收到隋某福交来购油款(略)元。5、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05年3月26日在东营区X村一出租房中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略)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以'只是将钱用来周转,拆东墙补西墙,拿到钱后并未逃跑,也未想占为己有,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宋某某提出的'只是将钱用来周转,拆东墙补西墙,未想占为己有'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他人购油款后,将诈骗的款项用于还账或个人消费,已实际对该款进行了占有,且在被害人多次催要后,与之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案发后,仅追回了部分赃款,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审判决按照上诉人犯罪的事实及赃款退赔的情节,依法对其量刑,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故上诉人宋某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宋某蕾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桑爱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