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诉陆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地址:柳州市X路武警水电学校对面,组织机构代码(略)-8。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厂劳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一审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生,壮族,广西武宣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平,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因与上诉人陆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鱼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海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淑蓉、郭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向陆某支付各种款项人民币x.13元;同时将陆某个人的劳动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手册移交给陆某。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终止,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已预交),由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预交10元,陆某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柳州市汽车配件三厂负担。对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5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10)鱼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

审判长覃海用

代理审判员郭涛

代理审判员陈淑蓉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蒋晓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