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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犯抢劫、绑架罪,胡某丙、黄某戊犯抢劫罪,李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29岁。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丙,曾用名胡某稳,外号老某,男,40岁。

辩护人孟某某,上海旭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丁,曾用名胡某军,男,44岁。

辩护人朱某某,李某丽,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戊,外号黄某三,男,42岁。

辩护人刘某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某,男,31岁。

被告人刘某庚,曾用名刘某明,男,20岁。

被告人范某辛,又名范某,男,24岁。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某,男,21岁。

辩护人程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壬,男,20岁。

辩护人梁某某,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某癸,男,21岁。

辩护人宋某某,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22岁。

被告人赵某某,男,25岁。

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犯抢劫、绑架罪,被告人胡某丙、黄某戊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11月28日本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09年1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及其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焦某某、孟某某、朱某某、李某丽、刘某己、杨某某、程某某、梁某某、宋某某、王某泉、刘某光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判过程某,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伙同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在逃)预谋后,由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某某等人到刘某当店王某村王某聚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伙同事先纠集的被告人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实施某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8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由施某某、范某某开车到商丘市取款x元交于王某乙,胡某丙、黄某戊、王某某、崔某某同车离开,次日范某某从卡上取款x元。至晚上10时许,王某乙又安排胡某丁、施某某、范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五人劫持到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内,威胁其让家人送钱,被害人张某某用手机发信息让其家人报警后,胡某丁、施某某、范某某、刘某庚、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乙、黄某戊、胡某丙潜逃至山东,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三人是犯罪的人而将三人安排在济宁,提供食宿予以窝藏。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XX、汤XX、张XX、王XX、刘XX的陈述;3、证人张XX、张X、周XX、王XX、高XX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胡某丙、黄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一人犯数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没有安排人向被害人家人索要财物,不构成绑架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王某乙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乙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胡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丙系从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胡某丁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但不构成绑架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指控的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胡某丁系从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戊辩解,没有预谋抢劫,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戊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戊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但不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刘某庚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有异议,对指控的绑架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范某辛辩解,不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范某辛不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被告人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龚某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壬辩解,不知道抢劫和绑架。

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壬犯绑架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孙某壬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癸辩解,不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癸犯绑架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孙某癸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但不构成绑架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但不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伙同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以上四人均在逃)预谋后,由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某某等人到刘某乡X村王某聚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伙同事先纠集的被告人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实施某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7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由施某某、范某某开车到商丘市取款x元交于王某乙,胡某丙、黄某戊、王某某、崔某某同车离开,至晚上10时许,王某乙又安排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劫持到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内,威胁其让家人送钱,被害人张某某用手机发信息让其家人报警后,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乙、黄某戊、胡某丙潜逃至山东,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三人是犯罪的人而将三人安排在济宁,提供食宿予以窝藏。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预谋,以玩牌赌博为幌子实施某劫,王某某联系玩牌之人,王某乙安排施某某、范某某寻找打手。施某某用车先将黄某戊、胡某丙、胡某丁、王某某等人送到刘某乡X村舅舅王某聚家,下午三点左右,施某某、范某某领着一些年轻人,坐着范某辛的红色无牌照面包车接王某乙去王某聚家,路经310大市场时,施某某下车买了三把砍刀,走到村头,范某某把刀发给这些年轻人,并安排别真砍,只吓唬他们。王某乙和范某某、施某某到王某聚家时,胡某丁、王某某、黄某戊正和刘某某等人争吵,王某某说安徽人使诈,施某某就给外面的年轻人打电话,这些年轻人进屋对这些外地人就打,施某某和范某某也动手打人了,范某某他们叫过来的人也都动手了,然后让他们赔钱,把刘某某弄到西间,把他的衣服脱下,弄到院子里,往他身上浇凉水,后来又弄到屋子里。当场从安徽人的身上搜出1000多块钱,四五个手机。施某某领着胡某丁、胡某丙去安徽人车上搜出来一个包,里面有两张银行卡,现金500多元。胡某丁要过密码后,施某某和范某某两人开着车去市里取钱,取了不到两万元钱,交给了王某乙。在准备打安张某某时,张某某说;我往家里打电话要钱,第二天就把钱汇到卡上。后来我安排施某某、胡某丁、范某某等人,把刘某某五人弄到商丘市机关公寓进行看管,目的是等到第二天他们家里把钱给汇到卡上,还是想向他们要钱。出事后黄某戊、胡某丙到菏泽郓城的朋友李某某那里,给李某某说因为打牌出事来这里躲躲,李某某将三人安排在济宁,为他们提供食宿。

2、被告人胡某丙供述,2009年2月19日上午12时许,在梁某区白云快捷酒店,同王某乙、黄某戊、胡某丁、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玩了一会后,王某乙说王某某找的安徽人就快到了,让打牌的先去,便和黄某戊、胡某丁、王某某等人坐施某某开的王某乙的比亚迪轿车,到刘某乡王某乙的舅家,到地方后玩半个多小时,王某某和崔某某领着安徽的人过来,和他们推牌九,中间王某某发现他们使诈,就给王某乙打电话,过了有20多分钟,王某乙领着有10多个人从外面进来,抓住安徽的人就打,拳打脚踢的,后施某某、胡某丁让去搜安徽人的车,在后座搜出一个女士挎包,胡某丁就把包拿了过去,黄某戊就在王某乙的车上坐着,过了有20多分钟,和施某某、王某某、崔某某,黄某戊几个人坐车回市里。20日得知出事后回山东了。

3、被告人胡某丁供述,2009年2月19日,在白云快捷酒店伙同王某乙、崔某某、黄某戊、王某某、王某某预谋,王某某找安微人玩牌,不管输赢都不让他们拿走,并把他们的本钱都弄过来,不给就打。下午2点多的时候,王某乙安排王某某、胡某丙、黄某戊坐施某某开的王某乙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去商丘市梁某区X乡当店王某的王某乙的舅王某聚家,到地方后,五个人就先玩着,到了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崔某某、王某某领着人过来,开始玩牌,赌了一会之后,发现安徽的人使诈,王某某就给王某乙打电话。过了有十多分钟,王某乙和施某某就领着有八九个人,手里拿着砍刀,伸缩铁棍到了之后,对刘某某、张某某乱打,向他们每人要五万元钱刘某某说没钱,那些年轻人上去又是一阵乱打,快把老头打坏了。打罢之后,王某乙让去搜车,施某某,胡某丙去搜安徽人的车,在车上搜出了一个女士包,包里有一些钱和卡,王某乙把钱和卡要过去之后,向汤某某要了密码,让施某某去取钱,过了一会,施某某说密码不对,王某乙就让人朝汤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并吓唬她,汤某某就把密码说出来了,施某某从卡上取出了x元,回来把钱交给了王某乙。到夜里9点多钟,王某乙说让他们拿钱,把他们弄到市里面去,乘三部车把刘某某等五人带到商丘市机关公寓,看管起来。

4、被告人黄某戊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中午,伙同王某乙、王某某、王某某、胡某丁,在白云快捷酒店预谋,王某乙说王某某联系的几个安徽人,去和他们赌,输了不让他们带走,赢了咱们分,我们同意了。下午两、三点的时候,同胡某丁、胡某丙、王某某等人,坐施某某的车到王某乙的舅家,因王某某约的人还没有到,就先在那玩着,一会王某某、崔某某带刘某某等人过来了,就开始赌,期间王某某说安徽人使诈,就给王某乙打电话,王某乙让安徽这个人赔钱,另外每人必须拿五万元,还吓唬他们,并且打了他们,后来王某乙等人又把安徽人身上的钱和银行卡都搜出来了,又从卡上取的钱。后来我和胡某丙、崔某某还有两个人,坐着施某某开的车回商丘了。

5、被告人施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12时许,在白云快捷宾馆X房间,见到有王某乙、王某某、胡某丁、黄某戊、崔某某、胡某丙、王某某。王某乙说有几个外地打牌的,很有钱,让找几个人预备好,赢了不让他们拿走。并开车将黄某戊、胡某丁、胡某丙等人,送到梁某区X乡当店王某王某乙舅舅王某聚家,又去市里接王某乙,并和范某某联系。范某某坐范某辛的红色面的车,带着龚某某、孙某壬等有七八人过来,王某乙安排,如果安徽人输了就算了,如果赢了就把钱要回来,约10余分钟后王某某打来电话,王某乙接到电话后让赶快去,经过310大市场时,王某乙买了3把刀,安排范某某说,不要乱砍。到地方后,王某乙,范某某还有一个人,先到王某聚家,看到安徽的三个人正和王某某、胡某丁争吵,王某乙问怎么回事,王某某、胡某丁就说,安徽人打牌使诈,王某乙就对刘某某殴打,并让范某某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四、五分钟,人过来了,王某乙说给我打,这几个小孩就打开了,在打的过程某,王某乙叫我去找安徽的车,我带着范某辛、孙某壬、还有一个小孩,开着王某乙的车在村子西边的养鸡厂,找到安徽的车,范某辛和我让司机把钥匙拿出来,他们看不给不行,就把钥匙给我们,范某辛开着安徽人的车,我开着王某乙的车,就去了王某聚家,胡某丁和王某乙说,看看车上有东西吗,我和胡某丁、胡某丙三个就到车上,胡某丙从车上搜出一个包,有银行卡两张,现金500余元,交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就问汤某某密码,并叫这几个小孩过去,朝汤某某脸上打了一下,然后女的就把密码说出来了,王某乙就问向刘某某要钱,并对其实施某打。后王某乙让我和范某某去市里取钱,取出x元交给了王某乙,王某乙给我2000元,让我在市里机关公寓开了个房间,让看着他们,别叫他们跑了,后用车将安徽的人带到机关公寓X房间,等安徽人送5万元钱,在看管期间有人嘿唬安徽人,不拿钱打死他们。到了20日凌晨5点多钟,警察过来将其抓获。

6、被告人刘某庚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9点左右,和孙某、孙某癸玩,受范某某邀请,同其他人一起坐范某辛的红色面包车,跟随王某乙、施某某到刘某乡当店王某,王某乙从车上拿下来三把刀,交给范某某,范某某又将刀放在红色面包车上,王某乙交代我们,不要真砍,然后王某乙、范某某、施某某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就进庄了,我们在村口等了有十分钟左右,司机接了个电话,之后就开车进庄了,进去后,王某乙让打谁,我们就打谁。后来王某乙让去找外面的一辆车,我就和孙某壬、施某某、范某辛开着黑色比亚迪出去找车了,找到后就把车和车上的人一起带回来了。王某乙让我们打刘某某,并让他把衣服脱了,只剩裤头和袜子,拉到院子里,往身上浇水,我浇了一次。后来施某某不知道从哪弄的三张银行卡,王某乙让去取钱,然后,施某某、范某某等人取钱去了。过了近一个小时,施某某和范某某回来了,取回多少钱不清楚。然后王某乙就让我们把这些人带走看着,不拿五万元不让他们走。施某某领着我们开着红色面包车和对方的车把安徽五个人拉到了市区的机关公寓进行看管,凌晨5点多被公安人员抓获。

7、被告人范某辛供述证实,2009年2月份19日上午10多钟,施某某打电话用我的红色面包车,下午3-4点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到商丘市白云广场,去后,范某某领着七八人坐上车去当店王某。先是王某乙的车进村了,范某某叫我们在庄头上等着,过一会范某某打电话说让过去,开车就过去了,范某某在王某聚家门口发给车上的人三把刀,安排叫打就打,不叫打别打,拿刀不能真砍,目的是吓唬他们要钱。进到院子里之后,见王某乙指挥这几个小孩打外地人,在打的过程某,边打边说要钱的事,每人拿x元,他们在正打着,施某某叫我和另外两个男孩拿着刀和棍坐王某乙的车到村外找安徽人的车,找到后,把人和车带了回来,施某某和另外两个人过来把车上的包掂走了,王某乙对汤某某殴打并逼问出密码,让范某某和施某某去市里取钱。范某某和施某某回来后,王某乙给施某某2000元钱让施某某在商丘市开一个宾馆看着他们,我们开着车带着安徽的五个人到机关公寓X楼X房间后,施某某给我200钱,我就走了。

8、被告人龚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受施某某邀请,和七八个人坐一辆红色面的车到刘某乡,见有个男的指着外地的一个人说:“快把钱拿过来,每人拿x元,否则的话就打死你们”,外地老头说,你打死我也没钱,然后要钱的男的就命令我们几个去打那个外地老头,我用拳打在老头的背上,其他的人乱打,后来有人把老头拉隔壁屋去了,出来时身上的衣服被脱掉了。过了有半个小时我就坐着车带着那5个人到商丘市机关公寓X房间,将他们锁在套间里,我们在外间玩麻将看着,在看的过程某说,明天12点之前每人不拿5万元就打死他们。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9、被告人孙某壬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范某某打电话让去跟他办事,就和刘某庚、孙某癸等八九个人坐一辆红色无牌面包车去了,范某某安排说,等会他打谁我们就跟着打谁,等事情结束了给我们每人分点钱。到了刘某乡当店王某后,前面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下来一个人,递给了范某某三把刀,范某某接过来之后,给了刘某庚一把,孙某癸一把,还有另外的人一把。说拿刀别真砍,就是吓唬他们主要是要钱,我们在村外面等有10多分钟,范某某和面包车的司机打的电话,让我们过去,我们就坐车去了,胡某丁在屋子里面说外地人骗他的钱了,胡某丁先是用握力棒捣了那个光头一下。然后他向其中一个老头要钱,这个老头说没有钱,范某某就上去打了这个老头,我们也打了,并向这个老头要五万,老头说没有这么多的钱。范某某又让我们打,我们又都上去朝这个老头的身上乱打,在小屋内,范某某和那几个年纪大的让安徽的老头自己脱衣服。孙某癸用盆子接的凉水,范某某和刘某庚朝那个老头的身上浇的凉水,一共是浇了三四盆的凉水。在院子和屋里我们去的人都对安徽老头拳打脚踢进行了殴打,我们打罢,那些年纪大的人向这个老头要钱,后来胡某丁和施某某领着我、刘某庚、孙某癸、范某某、张某某、范某辛等人把安徽的五个人押到机关公寓X房间,我们看着他们,等安徽的人送钱。

10、被告人孙某癸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范某某打电话让去打牌,后与孙某,施某某,刘某庚等八九个人跟着范某某坐一辆红色的无牌照的面包车去刘某当店王某,施某某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拿出三把砍刀,给了范某某,范某某给了我们三个人每人一把说:用刀吓唬他们,别真砍,说过之后上前面的车就进了村,我们在路上等,过了有十多分钟,面包车的司机接到了电话,然后开着车直接到了当店王某的靠路边的一家,有一个人就说打,然后我们就过去抓住几个人用拳头打,用脚踢,也有人用铁棍打的,打的有两三分钟,刘某某从屋子里面出来的时候只穿着一个裤头。刘某庚等人往刘某某身上浇的水,其中一次是我接的水。后施某某我们一起拉着安徽的那五个人来到商丘市机关公寓X房间内进行看管,目的让安徽的人家里送钱。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中午,同赵某某受施某某邀请,和七八个人乘坐一辆红色面包车,走到310转盘时,施某某发了三把刀,说一会可别砍人家,吓唬吓唬他们就行了,到地方后车施某某先进去了,我们在车上等着,过了有5-6分钟,听到一个人接电话之后,我们就开着车去了,进去后,我听见有人说:他骗我们的钱,得给我们拿过来。那些外地人说:得商量商量。我们就出去了,后来我们又过去了,有一个男的讲,得叫他们拿五万元钱,如果拿不了就打死他们或者将你们送到派出所去。最后我们将人分开了,我和赵某某一块还有几个人招呼一个年轻的人,施某某还有几个人招呼一个年纪大的人。我们当时吓唬他(她)们没有真打,我拿着一张骨牌朝那个人砸了过去,后来我听见外面有人往一个年纪大的身上浇凉水,我就出去看看,我看见有一个年纪大的在院子里光着身子只穿一个裤头冻毁了。我们去的人都动手打了。后来施某某领着我们把安徽的五个人押到红色面包车和安徽的车上,把他们押到机关公寓X房间进行看管,等安徽人的家里人送钱。

1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早上8点多钟,和张某某受施某某邀请,同范某某等人坐一辆红色无牌面包车去刘某。走到村边时,施某某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拿出三把刀,交给了范某某,范某某给了胖子一把,还给了小孩一把,然后施某某就领着我们进了一家,王某乙说:“你们几个外地的还敢在这里骗钱,给我打。’’说罢我们几个就上前开始打那个老头和一个中年男子,我当时也跺了那个老头几脚,并且让他们每人拿x元,他们答应后,王某乙才叫停手。然后施某某和另外三个人一块到外地人车上去搜,搜出了两个卡和一个钱包,(卡和钱包是那女的),开始那个女的不说密码,通过吓唬她才把卡上的密码说出来,施某某和范某某把钱取出后就交给王某乙了。而后王某乙给施某某和范某某2000元钱说你们把人看好别跑了,等把钱拿来再让他(她)们走,不拿钱就收拾他们。施某某接到钱后开着安徽人的车,我们开着红色面包车在后面跟,把安徽的五个人押到机关公寓X房间,等安徽的人送钱,胡某丁还到房间里去吓唬安徽的人说,如果12点不拿钱就活埋他们,施某某和范某某也吓唬他们了,叫他们在地上不准睡觉,后来我们被警察抓住了。

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王某乙、黄某戊来找我,对我说他们在商丘跟别人打架了,后来我又把他们安排到济宁市碧海云天洗浴中心,并交了1000元押金,后在济宁碧海云天洗浴中心被警察抓获。

14、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张某某、汤某某等人骗至刘某乡当店王某,让我帮他看牌,后被八九个年轻人,并从身上搜走500多元现金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又把我给弄到最边上的房间里,对我殴打,并逼迫我拿钱,强迫我把衣服给脱得只剩一条短裤和袜子,遭到多次殴打,还往我头上凉水,逼问出我的卡号和密码。并将我卡里的500多元钱取出,后被拉到市直机关公寓里来X房间进行看管,对我进行威胁,说第二天中午12点之前拿不过来钱,就把我们给弄死活埋了。后张某某用刘某某的手机给家里发信息,让报警,到了凌晨5点多,公安人员到后,把我们给解救出来,也把那些人抓获。

15、被害人汤X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骗至刘某乡当店王某,到地方后,有四五个人在那里玩牌,我过去之后就站在那里看,其中一个人说他手气背,说让张某某替他玩两把,并让刘某某也坐下来牌,刘某某坐下没有几分钟,外面过来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面拿着刀和铁棍,冲过来抓住刘某某和张某某就打,打了三四分钟,就把我们三个人的手机给抢走了,刘某某四五百元和一张银行卡也抢走了。后来一个头目说把他们的车给弄过来,就有几个人出去弄我们的车。他们还说每个人五万块钱,如果不拿,就把你们打死埋掉。他们向刘某某要钱,并殴打刘某某,有一个年纪大的人从外面过来,手里面拿着我的银行卡问我密码,我不告诉他们,其中有个年轻人就朝我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害怕挨打,就把密码告诉他们,其中一个密码是错的。这时候刘某某被他们给扒光了衣服给弄到院子里面去了,有四五个人(都是年轻人)用棍、腰带轮番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把他给架起来往他的头上浇凉水,然后又打,打倒之后又浇凉水,浇过凉水之后,架起来还打,打倒之后又架起来朝他身上浇凉水。最后把刘某某给虐待的几乎昏迷又弄到屋子里面接着打。他们打刘某某的时候,看管我们的人对张某某说,你拿钱不,要不下面就挨着你了,张某某就说我给我家里打电话,然后张某某就给他家里打了电话,说要钱的事情。他们就一直在屋子里面逼我们,向我们要钱。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他们又问我那张银行卡的密码,一开始我不说,他们就朝我的脸上打,并且说要把我卖掉给他们挣钱,还说要把我的衣服扒光往我的身上浇凉水,我当时非常害怕,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那些年轻人打罢刘某某之后,那些年纪大的人就去对刘某某说你还是拿钱吧,要不然他们还打你,刘某某就说没有钱,然后那些年轻人就不停地对刘某某进行虐待。我们就被困在小屋子里面。过了大概有1个小时,他们的头说把我们都弄走。我们五个人就被他们用车给拉到商丘市机关公寓的X房间里,有七八个人看管我们,并威胁说,如果明天8点之前不把钱拿来,就把我们都弄死。我们从开始被控制到被解救一共有12个小时,我的卡上一共被取走x元,我的现金是1200元,共x元。张某某用刘某某的手机往家里面发信息让家里人报的警。

16、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刘某某、汤某某等人骗至刘某乡当店王某,进到一家屋内,见有5个人在赌博,崔某某让我替他来了有五六盘,赢了大概有2000多元,刘某某也上去打,打了有四五分钟的样子,从外面过来了有十多个年轻人手里面拿着刀和铁棍,说刘某某换牌,用铁棍、凳子殴打我和刘某某、汤某某,并对我们搜身,从我身上搜走几十块钱,从刘某某的身上搜走500多元的现金和一张银行卡,从汤某某的身上搜走了1200元左右,我们三个手机都被他们搜走了,并让我们每人拿五万块钱,并逼我向家里要钱。还逼刘某某向家里要钱,并对刘某某多次殴打,往他身上浇冷水。后被八九个年轻人带到商丘市机关公寓的X房间内进行看管。威胁我们,明天8点之前拿不过来钱,就把我们给活埋了。后来我用刘某某的手机给妻子张艳华发信息,说被绑架了,在商丘市机关公寓X房间,让他们报警,直到2月20日凌晨5点钟左右被解救。

17、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某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刘某某、汤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骗至刘某乡当店王某,刘某某、汤某某、张某某进去后,我和刘某某开着车往西到一个养鸡场,大约有40分钟左右,有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3轿车(没有牌照)过来,从车上下来有5个人,手里都拿着砍刀,逼迫我和刘某某到后座上,有一个年轻人开着我们的车回到一个大院子门口,在车上把我的手机给要走了,我们进了院子里面,看到刘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张某某他们几个在一间屋子里面,桌子上面还有一副牌九。他们把我和刘某某给关到一间屋子里面,我们听到外面打人的声音,是向刘某某他们说要钱的事情,每人5万块钱。我听到刘某某说没有,然后就是有人挨打的声音,当时听声音打的非常惨。到晚上9点多,我和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汤某某我们五个人被那些年轻人用砍刀逼着坐车到商丘市机关公寓的X房间,有10多个人看着我们,他们说要我们拿钱,否则要弄死我们。

18、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跟王某某到商丘,被五、六个男青年胁迫到一家院内,有多人对刘某某殴打要钱,后我们五人被他们拉到一个宾馆看管,听到他们说,不拿钱,明天还要打我们。后来张某某用我的手机报了警。

19、证人张XX证言证实,2月19日晚上9点多,丈夫张某某打电话要钱,我说没有,他说让我去借,没有说几句话就给挂了。张某某说话的时候非常小心,我当时我也没多想,就睡了,到了20日凌晨2点多,我丈夫又用别人的手机给我发了个信息,说是被别人控制了,让我马上想法报警,我就找弟弟张飞,并让他打商丘110报了警。

20、证人张X证言证实,2009年2月20日凌晨2点多,听嫂子说我哥张某某被人绑架到商丘市机关公寓X房间,根据信息上的内容,就打x报了警。

21、证人周XX证言证实,一个姓孟某租住了商丘市机关公寓六楼X房间,后被抓获。

22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在村X路灯的安装,六七点回家时,王某乙他们已经走了。

23、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晚上有七八点钟,胡某丙打电话,他说在场子里面和人家打了起来,2009年3月24日,和胡某丙去济宁,晚上被公安人员给抓住了。

24、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结论,刘某某左眼下下睑处段及左颧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背部左侧挫伤构成轻微伤、腰部左侧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右前臂中下段内侧挫伤构成轻微伤。

25、中国农业自动提款通知书、e时代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汤某某x活期明细证明,抢劫犯罪数额。

26、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住宿登记表证实,施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以孟某的名字租住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事实。

27、抓获证明,王某乙、胡某丙、黄某戊、李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在济宁市碧海云天洗浴中心被抓获。

28、济宁市碧海云天客房押金单证实,李某某所交押金及窝藏王某乙、胡某丙、黄某戊情况。

29、户籍证明,王某乙出生于1980年2月27日;胡某丙出生于1969年12月27日;胡某丁出生于1965年11月25日;黄某戊出生于1967年5月29日;施某某出生于1978年10月21日;刘某庚出生于1989年3月25日;范某辛出生于1985年12月14日;龚某某出生于1988年5月18日;孙某壬出生于1989年11月7日;孙某癸出生于1988年3月10日;张某某出生于1987年7月16日;赵某某出生于1984年2月11日;李某某出生于1974年4月19日(公安卷二1-13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范某辛、孙某壬、孙某癸、赵某某及其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的不构成绑架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供述,把刘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等五人从刘某乡劫持到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实施某制,其目的是为了第二天让他们家人拿钱,被害人刘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述证实,在被控制期间,负责看管他们的人还对其威胁,逼要钱财。被告人对被害人抢劫后,明知被害人已无钱财,又对其实施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向被害人家人勒索财物,并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控制在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剥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某丙的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胡某丙系从犯,有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胡某丙到案后,虽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王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但不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不属于立功表现。

被告人胡某丙伙同他人进行预谋,并在抢劫过程某,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胡某丁的辩护人辩护的胡某丁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胡某丁参与预谋策划抢劫,并实施某劫、绑架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某戊辩解,没有预谋抢劫,不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某戊、王某乙、胡某丁、胡某丙供述均证实黄某戊参与预谋抢劫,并按照预谋分工实施某体行为,在王某乙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某劫过程某,没有制止,系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黄某戊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黄某戊的辩护人辩护告人黄某戊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某戊在预谋中及后来的抢劫过程某,所起作用较小,系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庚辩解的不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告刘某庚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行为,系抢劫共犯。因此被告人刘某庚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某辛及其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范某辛不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范某辛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乙犯罪的情况下,积极参与,伙同施某某等人寻找到被害人车辆,后又开着自己的车将多名被告人拉到市直机关公寓,对被害人实施某制,系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范某辛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龚某某辩护人辩护辩护的被告人龚某某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龚某某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壬辩解,不知道抢劫和绑架,构不成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某壬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行为,后又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实施某制在市直机关公寓X房间,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孙某壬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壬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壬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某壬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癸辩解,不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某癸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孙某癸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癸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癸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某癸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抢劫并对被害人具体实施某殴打,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胡某丙、黄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丙、胡某丁、黄某戊、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戊、范某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胡某丁、施某某、刘某庚、范某辛、龚某某、孙某壬、孙某癸、张某某、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被告人胡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被告人胡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黄某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被告人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刘某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范某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被告人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孙某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孙某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朱某菊

审判员李某霞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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