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赵某某诉李某乙、卫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李某甲丈夫。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淑珍,系原告亲戚。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某委托代理人王伟,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

原告李某甲、赵某某因与被告李某乙、卫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于12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0年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茹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淑珍、被告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赵某某诉称:2009年9月12日李某乙向其借款40万元,以李某乙的财产作抵押,卫某为担保人,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现李某乙到期不能还款,要求李某乙归还借款40万元,卫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李某乙未答辩。

被告卫某辩称:李某乙让其提供担保时告知其出借人是同盛担保公司,借款当时李某甲并不在场,现在出借人却变成了李某甲和赵某某,原告存在欺骗行为。李某乙借款时已将抵押的房产和车辆的相关手续资料交给二原告,但二原告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并让李某乙将质押的车辆开走,致使原告债权不能实现,二原告和李某乙系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应免去其的保证责任。主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在付款时已扣下第一个月3.6万元的利息,事后又收取李某乙第二个月利息3.6万元,借款余额实为32.8万元。原告放高利贷,和李某乙私下约定高额利息,哄骗其提供担保。原告非法发放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告与李某乙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9月12日,李某乙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甲、赵某某现金肆拾万元整。”

2、2009年9月12日,有原、被告四人签名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3、2009年9月12日,有原、被告四人签名的抵押担保清单。

4、卫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09年9月12日卫某签名的担保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李某乙《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在担保保证期间,本人将信守协议及合同中的承诺,自觉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放弃物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5、豫x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明李某乙以该车为抵押向其借款。

6、苗莽的房产证及李某乙与苗莽、苗晓云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李某乙以香园小区X号楼X室为抵押向其借款。

以上证据卫某质证后对证据1、5、6真实性均无异议,并称其以前并未见过该三份证据。称其在证据2上签字时借款人及出借人处均是空白,李某甲也不在家未签字。认可证据3系其在原告家签署。认为证据4中的“李某乙”名字是事后添加,但认可该承诺书中的合同,指的就是2009年9月12日其与李某乙在原告家签订的证据2。

被告卫某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12月2日卫某与李某甲的谈话录音。证明出借人是同盛担保公司,又变更为李某甲,原告出借的钱不是自己的,属非法借贷。

2、2009年12月12日卫某与李某甲、赵某某的谈话录音。证明原告系放高利贷,以放贷为业;合同签订时李某甲并未在场,出借人是同盛担保公司,而非原告个人;借款时原告已扣下当月利息3.6万元,后李某乙又归还利息3.6万元;抵押物的相关手续仍在原告处,原告和李某乙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责任应自负。

3、2009年12月12日,卫某与李某甲的谈话录音。证明内容同上。

原告质证后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李某甲在录音中并未认可借款是公司行为,且李某乙的车辆只是抵押而非质押,合同是卫某自愿签订,其对卫某并未有欺骗行为。

被告李某乙未提供证据。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李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证的权利,视为对其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1、5、6与证据2、3可相互印证,卫某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虽然卫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李某乙的名字系事后添加,但其也认可该承诺书中的合同就是当天李某乙在原告家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证据反映的仍是卫某的真实意思,故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诉辩,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原告系夫妻。2009年9月12日,在原告家中二被告与赵某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李某乙以本人所有的位于香园小区X号楼X室的房屋及豫x号北京现代轿车为抵押,向二原告借款40万元,期限2个月,并由卫某提供担保。卫某当场签订一份担保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放弃物的优先偿债抗辩权。随后原告支付李某乙现金36.4万元。借款期内李某乙又支付原告现金3.6万元。借款当天李某乙将豫x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苗X的房产证及李某乙与苗X、苗XX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交付给原告,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目前,香园小区X号楼X室已被他人申请查封,豫x号车已被过户到他人名下。庭审中原告称其与李某乙未约定利息,李某乙给其7.2万元是李某乙自己的收益。

本院认为:李某乙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并由卫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李某乙本人书写的借条及卫某签名的担保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李某乙在借款当天及借款一个月后,分两次共支付现金7.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虽原告称该款系李某乙自愿给的收益,并非利息,但该款数额较大,已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礼金。因原告自认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李某乙在借款后支付原告的7.2万元现金应认定为向原告归还的借款本金,李某乙现欠原告的借款应为32.8万元。目前借款期限已过,李某乙应当归还原告借款32.8万元,并由卫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卫某辩称该款原是向同盛担保公司所借,后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变更为由二原告出借,认为李某甲、赵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但卫某提供的录音中李某甲曾明确告知该款是以其个人名义出借,且合同签订地是原告家中,付款人是赵某某,合同中也并未出现同盛担保公司的名字。虽然李某甲不在合同签订现场,但经手人是李某甲的丈夫,事后李某甲对此也予以认可。以上均可证实李某甲、赵某某夫妇确是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卫某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卫某辩称原告在抵押物价值已超出借款额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让其提供担保,系与李某乙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但原告以前并不认识卫某,卫某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均是其自愿为李某乙提供担保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在有物的担保情况下不能再要求提供保证担保。至于原告同意李某乙将放在原告处的车辆开走,因双方约定该车为抵押而非质押,原告的行为并无不合理之处。卫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欺骗行为,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卫某辩称原告系放高利贷,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告与李某乙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均系个人,原告以个人名义给李某乙借款,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并非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虽然李某甲在录音中认可李某乙支付有高额利息,其法律后果仅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并不导致整个借款合同的全部无效。卫某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在本案中也未主张利息,因此卫某作为担保人,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赵某某x元,被告卫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920元,原告负担1460元,二被告负担311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茹昕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