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9年5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秋天至2007年春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峰(另案处理),通过刘香玲(另案处理)介绍,用李某峰的红色桑塔纳车向泌阳县X乡的汪洋海(已判刑)运送假红旗渠烟、假红金龙烟、假黄某树烟等品种假烟,共贩运8次,每次拉运15件至18件不等,共计运送假烟100多件,假烟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李某峰、汪洋海的供述,证人刘香玲、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的证言、泌阳县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假烟,销售金额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判处。本院为打击犯罪,确保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