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月22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寻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王某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9日18时55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为豫x的一汽佳宝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X路交叉口东侧,越过双黄某线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王某良相撞,后王某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18时55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为豫x的一汽佳宝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X路交叉口东侧,在没有确保安全情况下,越过双黄某线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王某良相撞,被告人孙某某即报110、120,在现场协助120将王某良送往医院抢救,并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现场,于次日主动到事故科处理肇事一事;被害人王某良于2009年1月16日因颅脑损伤全身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良无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良家属于2009年6月22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说明案发现场具体位置及情况;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案发时,孙某某左转过双实线,由西向东过来一辆摩托车二车相撞;证人卢某某证言也印证了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承认,驾车左转弯过双实线后,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撞上其所驾驶的汽车,之后拔打110、120,等候交警处理,然后到事故科说明案发情况;4、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良负次要责任;5、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说明,王某良因交通肇事致严重颅脑损伤脏器衰竭而于2009年1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6、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说明,有关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交履行;7、户籍证明一份,说明被告人孙某某年龄为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够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胡德意

审判员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霍春芳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