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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省景县华北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时间:2005-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德中民四初字第63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德中民四初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系德州市华龙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华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王某某因侵犯专利权诉前禁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05年9月20日以被申请人已停止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特夫

审判员李波

审判员刘雁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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