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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24岁。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广东省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08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2月16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9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纠集刘计划(另案处理)、焦金辉(另案处理)、杨战胜(已判刑)、杨建南(已判刑)、景磊伟(已判刑),预谋到上蔡某塔桥乡X村赵某甲的姑夫李某丁某偷摩托车。当时,李某丁某其妻子赵某莲外出做生意,家中只有赵某莲的母亲即赵某甲的奶奶徐某丙在家看门。当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刘计划、焦金辉、杨战胜、杨建南、景磊伟到达李某丁某后,由赵某甲喊门进入李某丁某中。后被告人赵某甲伙同景磊伟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布,粘住被害人徐某乙嘴,捆住徐某乙胳膊和腿。随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将放在徐某丙住室内的摩托车劫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同案罪犯景磊伟、杨战胜、杨建南的供述,被害人徐某乙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抢劫是刘计划提出的,刘计划在住室里寻找摩托车钥匙,对被害人许起实施捆绑也是刘计划干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为了筹集外出路费,纠集刘计划(另案处理)、焦金辉(另案处理)、杨战胜(已判刑)、杨建南(已判刑)景磊伟(已判刑),预谋到上蔡某塔桥乡X村赵某甲的姑夫李某丁某,准备把李某丁某一辆摩托车劫走变卖。当时赵某甲知道李某丁某其妻子赵某莲外出做生意,家中只有赵某莲的母亲即赵某甲的奶奶徐某丙在家看门。为此,赵某甲等人在上蔡某东洪集提前购买了10元钱汽油。为防止其奶奶徐某丙阻拦,还提前购买了一卷胶布用于捆绑。当晚9时许,赵某甲、刘计划、焦金辉、杨战胜、杨建南及景磊伟到达李某丁某门口,由赵某甲喊门进入李某丁某中。赵某甲安排杨建南、杨战胜二人在门口望风后,便和刘计划、焦金辉及景磊伟进入被害人徐某乙住室,赵某甲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布,粘住被害人徐某乙嘴,捆住徐某乙胳膊和腿。随后,赵某甲等六人将放在徐某丙住室内的一辆新钿牌摩托车劫走,次日将该车卖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03年的一天,他因外出打工没有钱,想把他姑姑家的摩托车推走卖掉。他和刘计划、杨建南、杨战胜、景磊伟、焦金辉一起步行到他姑家,去时掂有一壶汽油。他姑家由他奶奶看门,他奶奶开门让他们进屋,给他们拿馍吃,他们几个把摩托车推了出来。把摩托车卖了1500元,给了焦金辉、杨战胜、杨建南一部分钱,后他和景磊伟、刘计划去了广州。

2、同案罪犯景磊伟供述,2003年的一天下午,他和赵某甲及其他四个年轻人在上蔡某东洪乡境内的洪河堤上玩,后赵某甲提议到他姑姑家。他们六人沿着河堤走到塔桥乡X村庄时,已是晚上10时左右。到赵某甲的姑姑家门口后,赵某甲让在那里居住的赵某甲的奶奶开了门,他们六人被安排在西屋里休息。过了一二小时后,赵某甲提出把他姑姑家的摩托车弄走,他和一个年轻人不想干,赵某甲还威胁他们。后他们就到赵某甲的奶奶居住的房间,赵某甲和刘计划把赵某甲的奶奶捆起来,他在屋里找到钥匙,其他人就把摩托车推走了。第二天赵某甲把摩托车卖掉,带着他和刘计划到广州去了。

3、同案罪犯杨建南供述,200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杨战胜、刘计划到朱里镇南边的黑河大桥上玩,在桥头上碰见了赵某甲。一会儿,赵某甲认识的朱里镇X村的一个年轻人也过来了,他们一起又去东洪乡焦庄找到另一个年轻人。他们六人步行到东洪集北一个加油站时,赵某甲用壶卖了10元钱的汽油,当时他不知道赵某甲买汽油的用处。赵某甲领着他们沿洪河堤走到塔桥乡X村时,已是晚上8点左右,赵某甲对他们说:“咱到俺姑家,她家没有其他人,只有俺奶奶看家。家里有一辆摩托车,小一点的在外看门,我们四个把俺奶奶捆起来,把摩托车弄走”。到了赵某甲姑姑家门口,赵某甲喊开了门,赵某甲的奶奶让他们进了屋。赵某甲的奶奶安排他们休息后,就去她的住室了。赵某甲把他们几个叫到一起,说摩托车放在奶奶的住室里,让他和杨战胜站在大门口看门,赵某甲和另外三个人去捆住他奶奶,然后把摩托车弄走。按照分工,赵某甲等四人就到了那老婆住室里,他听见那老婆说赵某甲今天害你奶哩,后他们中的一人让他和杨战胜过去,他看见那老婆被捆在地下,嘴被透明胶布粘住。赵某甲从屋里找到摩托车钥匙,把摩托车推出来,把一双被子盖在他奶身上,他们就走了。第二天,赵某甲把摩托车在朱里镇卖掉,给他和杨战胜各10元钱,给焦庄那年轻人100元,他没有要。后赵某甲和刘计划及景庄那年轻人就走了,听说到广州去了。

4、同案罪犯杨战胜供述,200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杨建南、刘计划、赵某甲、景庄一年轻人、焦庄一年轻人在一起玩,他们六人步行到东洪集北一个加油站时,赵某甲用壶卖了10元钱的汽油。在河堤上,赵某甲对他们说:“咱到俺姑家,她家没有其他人,只有俺奶奶看家。家里有一辆摩托车,我喊开门,刘计划和景金辉把俺奶奶的嘴用胶布粘住,把摩托车推走卖掉”。赵某甲领着他们沿洪河堤走到塔桥乡X村时,赵某甲在村头花5元钱买了一卷胶布。到了赵某甲姑姑家门口,赵某甲喊开了门,赵某甲的奶奶让他们进了屋。赵某甲的奶奶安排他们休息后,就去她的住室了。赵某甲把他们几个叫到一起,说摩托车放在奶奶的住室里,让他和杨建南站在大门口看人,赵某甲和另外三个人去捆住他奶奶,然后把摩托车弄走。按照分工,赵某甲等四人就到了那老婆住室里。后赵某甲喊他过去,他看见老婆还没有睡,刘计划上前去捂她的嘴,老婆用力把刘计划的手扒下,说赵某甲是害你奶哩,把摩托车弄走妥了。刘计划和焦金辉、景金辉按住老婆把她捆在地下,嘴被透明胶布粘住。赵某甲从屋里找到摩托车钥匙,把摩托车推出来,他们就走了。第二天,赵某甲把摩托车在朱里镇卖掉,给他和杨战胜各10元钱,给焦庄那年轻人100元,杨建南没有要。后赵某甲和刘计划及景庄那年轻人一起走了。

5、被害人徐某丙陈述,2003年农历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在她女儿赵某莲家看门,家中没有其他人。忽然听见有人喊开门,她起来看一下表,已是晚上9点30分。他到门口看到是她孙子赵某甲,就打开门,让赵某甲等六个年轻孩子过来。她安排他们休息后,她就到堂屋东间了。过了半个小时,那几个孩子到了她房间,一个孩子上前捂住她的嘴,另外两个孩子按住她,用胶布把他的嘴、胳膊、腿都粘住,他们把摩托车推走。等了一会儿,她自己把胶布解掉了。她打电话向女儿、女婿说了情况后,考虑到赵某甲是她孙子,就一直没有报案。

6、证人李某丁某证言,证明2003年七、八月份,他和妻子赵某莲在北京做生意。一天上午,他三叔李某福打电话告诉他,昨天晚上赵某莲的娘家侄子赵某甲和另外五个年轻孩子到他家,用透明胶布粘着赵某莲的娘的嘴并缠住胳膊和腿,把他家的新钿牌摩托车抢走了。他当时把发生事情的日期记在电话号码本上,记的是2003年7月15日,记不清是公历还是农历了。当时考虑到与赵某甲是亲戚关系,也没有报案。他与赵某甲的父亲赵某戊联系,让他把摩托车找回来。后得知赵某戊拿钱把摩托车赎回来了。

7、证人赵某戊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初,他母亲徐某丙到姐姐家看家,刚过了三天,他母亲打电话告诉他,他儿子赵某甲等四五个孩子蒙住他母亲的头,把他姐家摩托车推走了。当天晚上,他到他姐家,他母亲就讲了赵某甲等人用胶布粘住嘴、捆住手把摩托车推走的情况。当时想着自己的孩子参与了,就没有报案。过了一星期,赵某甲从广州向他打电话,他就问赵某甲推摩托车的情况。赵某甲说杨庄村的刘计划和杨长安的儿子及朱里镇景庄景长发的孩子参与了,摩托车卖了1500元钱。他通过了解,得知是在朱里街开设汽车修理部的东洪乡X村邓楼丁某彦的儿子购卖的,他就花了1550元把车要了回来。

8、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某朱里镇开设汽车修理部,200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早晨,同村的刘计划把他叫了起来,对他说赵某甲准备外出有一辆摩托车想卖掉,并让他看了发票、合格证。他考虑到手续齐全,就同意购买了。赵某甲把摩托车骑了过来,经过协商,他以1550元的价钱购买了。当时和赵某甲在一起的还有五六个人。过了二三天,赵某戊过来找到他,说那辆摩托车是他儿子赵某甲的姑姑家的,几个小孩用胶布粘住赵某甲奶奶的嘴、缠住脚、手,把摩托车弄走了。赵某戊愿意把他购买车的钱还给他,把车要回去,他同意了。过了一个月左右,赵某戊给了他1550元钱,后把摩托车骑走。

9、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杨建南给他说过,他们在东洪乡X村偷过摩托车,他认识这家老婆的孙子,他们在偷摩托车时用胶布粘着老婆的嘴,并把老婆捆起来,把摩托车推走卖掉的事实。

10、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景磊伟等人实施抢劫时使用的胶布情况。

11、摩托车照片、摩托车发票,证明被劫摩托车系江苏产新钿牌,是李某丁某2002年1月21日以4000元价钱购买。

12、李某丁某具的领条,证明李某丁某将被劫的一辆新钿牌摩托车领走。

13、本院(2004)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罪犯杨建南、杨战胜已判刑的情况。

14、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08)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08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2月16日止)。

15、上蔡某公安局东洪派出所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16、上蔡某公安局东洪派出所证明信,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9日,上蔡某公安局将其从湖南武陵监狱带回。

17、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住所,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事前预谋后进入被害人住室,对被害人捆绑后劫取财物,属入户抢劫。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抢劫其奶奶看管的财物,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赵某甲的近亲属予以谅解,被劫的摩托车已由被告人赵某甲的近亲属追回通过公安机关发还车辆所有人,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还犯有抢劫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抢劫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以前因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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