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飞、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2009年5月29日持凶器将本村村民杜××身上戳伤,经鉴定,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是否故意伤害我不懂,对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杜××酒后到其家索要承包地款时殴打自己,遂在家中找到一把前尖后宽的金属凶器,追赶杜××,在本村村民杨趁意家的后墙处,王某某持凶器朝杜××身上乱戳,致使杜××身上多处创伤、左血气胸、左胸壁皮下气肿,创伤性休克,经鉴定,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同被害人达成了各自承担责任的协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陈述其到王某某家中索要承包地款殴打王某某并被王某某戳伤的事实经过、证人杜××证明杜××殴打王某某及王某某戳杜××的证言、证人胡××证明杜××殴打王某某及王某某及其丈夫追赶杜××的证言。证人毛×证明杜××殴打王某某及王某某用铁家伙戳杜××的证言。证人王×证明王某某和一个男的互殴及男的受伤的证言、证人杨××证明杜××受伤的证言、伤情鉴定、协议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在卷。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害人杜××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定华

审判员李来保

审判员杜彦萍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艳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