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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洗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5年6月份,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同村居民丁宏臣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村X组的土地卖给丁宏臣建设加油站使用,收取1万元租金后占为己有。

2007年5月份,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持龙兴乡X村基础建设,支付给潦河坡村X万元捐款,此款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某某保管。2007年6月份,潦河坡村决定建新文化广场,并由村委会主任王某某负责具体的招标、工程质量验收等事宜。2008年9月份,王某某以负责村新文化广场建设工程的职务之便,虚构自己投资建设新文化广场的事实,将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捐款6万元中的x元在村会计处变换手续后,以建筑工程款的名义在村会计处变换手续后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王XX、余X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份,南阳市卧龙区X村居民丁XX租赁位于潦河坡村X街交叉口北侧的一块地皮,建社加油站使用。并与该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取租金后,未将该款交于村集体保管,而据为己有。

2007年5月份,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予在卧龙区X乡X村开发建设生态园,为支持潦河坡村基础建设,捐助给潦河坡村X万元捐款,此款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保管。2007年6月份,潦河坡村决定建新文化广场,并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某某负责具体的招标、工程质量验收等事宜。2008年9月份,王某某以职务之便,虚构自己在建设新文化广场中投资x元的事实,将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捐款6万元中的x元在村会计处变换手续后,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已将全部赃款退交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侵占x元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07年5月份,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我村的6万元捐款,当时是一个党员活动日,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万家园公司邀请我村村干部、党员到后庄村去参观该公司的生态园项目,中午在一家“农家乐”吃的饭,饭后,万家园的陈总拿出6万元现金,说是搞建设使用,我把6万元钱接了。给钱的时候有陈总、李XX、我、还有两个乡干部在场,记不清是谁了。万家园公司想在我村投资办项目,捐这6万元想让我们村建设基础设施,想建一处文化广场。我们没有给万家园公司出具收据…..李XX让我把钱存起来,但当时银行下班,后来回到潦河坡,我把钱存在潦河坡信用社。户头是我的名字,是活期存款。这笔钱应是潦河坡村的集体收入,支书说这个钱不一定使用,让我先保管。2008年3月,李XX对我说村里急用钱,让我从6万元中给他取6000元现金,我给他支取了。我对李XX说我在村文化广场项目中已开支x元,李XX说我要开支了,就给王某久办个手续,后来我找到王XX办了手续,王XX给我开了一张x元的收到条,我又给王XX写了一张x元的领条,和100元租车费报销领条,这样这6万元钱就收支平了。……我拿走的这个钱实际没有投入到文化广场,我拿去买电动车了。2008年我进了两次电动车,准确时间记不清了,一次动了4万,一次动了x元。这钱是我从存折上取得的,现在钱取完了,折子现在在家里,还没有销户。我在南阳市X路盛扬电动车专卖行买的开的有提货单,在家放着。电动车在家里摆着卖,我在潦河坡街上有电动车生意。我在村里是2008年8、9月份,买电动车后给村里办的手续。我这样做不对,我想着钱已经使了,也还不上,不敢说。

2007年年底,余XX对我说手头紧,想借点钱,我说我没钱,他让我帮他借点,随后,我对潦河坡傲子组组长肖XX说,他同意借,随后借给余九献x元。肖XX是我村X组长,当时,在村文化广场工地看场,肖XX去年病逝了。以后,余XX问我借钱,我身上就2000元,他说再添100元,2100元加x元凑个整数,正好x元。2008年元月份,肖XX病严重时,我还了x元。这个钱是我们俩之间的债务往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男,53岁,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支书,住卧龙区X乡X村王某组)证言:

2006年4月份,万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想在我村搞开发建设生态园,邀请我村全体党员,村干部共三十多人到龙兴乡X村参观万家园生态园,中午在后庆庄村农家乐吃饭,饭后万家园一个陈总(不知道叫啥名)拿出人民币6万元,说是捐给潦河坡村,支持村里改善基础设施。陈总、我、王某某我们三个人在场,王某某把钱接住了,当时在魏岗村吃过饭后,陈总和我们一起到潦河坡村看地形,接着又拉上我和王某某去了南阳市国际饭店,饭前,王某某说这个钱带在身上不方便,给我讲先把钱存了,我同意了,王某某把钱存了。回潦河坡村后,我对王某某说这个钱先别动,万家园还没有来村开发,常言说:无功不受禄,王某某表示同意,一直到2008年6月份,我请示乡政府主要领导和万家园的陈总,决定动用这笔钱搞新农村建设用,我问王某某要了6000元,同时让他把剩余的x元交给村会计入账。当时我没给王某某办手续,但我把这6000元用在建设古庄组文化墙的建筑材料用工上,开支发票2009年6月份已入村里帐。2008年10月份村委会改选前,王某某找到我说,村里欠我帐,这x元我要兑账,我问他村里欠你啥钱,他说村里文化广场建设欠他的钱,我又问他和余XX(承包建设文化广场)是啥关系王某某说是合伙关系,我说你要是和余XX是合伙关系的话,你把这x元到会计王某九那办个手续。潦河坡村文化广场是新农村建设的配套工程,2007年5月份,村里开班子会研究决定建设文化广场,当时决定有王某某负责招标,签订合同,工程质量监管。参加会议的有,我、王某某、王XX、王XX、杨XX,没有做会议记录。2007年7月份,在村里不知道的情况下(合同还没有签订),王某某让本村村民余XX开工建设,我知道后就问王某某:价钱也没说,合同也没签,你让余XX咋干里后来停工有十几天,本村余XX找到我,余XX说:余XX让他来干这个工程,我说:你找资质,找王某某先签合同,再干。2008年7月底,余九献拿着合同去找我,我说:造价太高了,不同意,随后余XX说:按实际支出,多少给我加点利润都行,我和王某某沟通后,考虑到余XX垫资干这个工程,就同意继续开工,2009年6月份村里和余XX补签了合同。余XX讲:余XX干的那点活,他已经和余XX清楚了,他是自己承包干的,不牵扯和其他人合伙。王某某以建设文化广场名义支出,打有条子,在会计那办的手续。2009年7月,为工程余款给余XX打欠条时,余XX执意不承认王某某领走的x元是工程款,副支书王XX给余九献写欠条时,当时因为余XX不认王某某是合伙人,不承认王某某领走的x元是工程款,所以村里欠余XX的余款也没有填数字,双方争执着,副书记王某林给余XX做了工作,才把“王某某领走的x元“写在了欠条里,当时余XX不让写这句话。

(2)证人王XX(男,64岁,卧龙区X乡X村会计,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证言:

在2007年的时候,具体月份我记得不是太清了,当时是搞新农村建设,需要建文化广场,当时村里召开了班子会,我也参加了,最后决定由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王某某负责工程的招标,质量监督等事宜。刚开始这个工程由我村X村民余XX承包,后来余XX把这个工程转给他哥余XX了,刚开工时没有签订合同,后来补签的合同。2007年7、8月份的时候开始建的,2008年3、4月份建成了。这个工程是由施工方垫资的,建设中陆续从村里支付给施工方的钱。从2008年元月份以来,陆续支付给余九献有1万元,后来1万元,还有5000元、3000元,共计2.8万元。另外,当时的村主任王某某说他往文化广场这个工程上投钱了,有x元,也让村里给他支付。刚开始不知道,后来才知道万家园房地产公司在2007年的时候,建设新农村文化广场捐款6万元,这6万元钱在王某某手里,他也没有交到村里,而是由他自己保管,在文化广场建成后,大约2008年10月份左右,王某某找到我说万家园公司给的这6万元,其中给了支书李x元,说是给白庄组新农村建设用了,文化广场这个工程他也投资了x元,另外100元他说是因工上南阳的车费,让我给办手续。我给王某某打了一个收到万家园6万元的收据,注明已付给李x元,王某某给我打了2个领条,写明村文化广场工程款x元,时间是2008年9月8日。一个是去南阳用车一项100元,时间是2008年8月28日,这些全部都入账了。

(3)证人王XX(男,51岁,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副支书,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证言:

2006年4月份,我们村组干部,党员去龙兴乡魏家岗参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生态园,当时万家园房产公司有意开发我村里的土地,也想建个生态园,给捐了6万元钱,给钱时我不知道,也不在场,稍后(给钱后)有两个月时间,李XX支书在班子会上通报了这个事,说是给这个钱让我们村里搞基础建设,但是支书说万家园还没有来我村开发,这个钱先不动,如果万家园不来我村开发,这个钱可能还得退。2007年龙兴乡X村定为新农村建设单位,文化广场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配套工程,我村X年5、6月份开了班子会议,参加人员有李XX、王某某,王XX,我,杨XX是否在场我也记不清了,会议研究决定有:王某某负责招标签合同,监督工程质量建设文化广场,找人垫资,包工包料,就这个意思吧。文化广场建设情况我记不清了,这个事分给王某某负责,具体谁承包建设,如何建设我也不清楚了。2009年6月10日,我村X组干部党员会,李XX支书安排我,杨XX,大学生村官李XX去对文化广场进行验收决算,这时候我才知道文化广场是由本村村民余XX承建的,我们这几个人决算后,认定文化广场共花费19万多一点,准确数字记不清了。最后我执笔给余XX写工程余款欠条时写到:“工程总造价19万元,已付给余XX工程款x元,王某某领走工程款x元,下欠xx元,潦河坡村委会”。当时余九献不认这个帐,说工程是他自己干的,没有合伙人,王某某领走的x元,他没有见一分钱,这个钱也没用到工程上,所以下欠多少钱没有写成,写为下欠xx元。

(4)证人李XX(男,35岁,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副支书,住南阳市卧龙区X路X号)证言:

2008年9月26日,我被下派到潦河坡村任支部付书记,付村主任,就是大学生村官。我报到时,村文化广场已经建好,前期的情况我不了解。我参加过村文化广场对承建人的结算工作。2009年6月份,一天上午李XX书记安排我、杨XX、王XX三人对村文化广场进行测量,并对文化广场用料进行估算,最后,王某林执笔给余XX写了个结算单。结算单怎么写的我没看,我当时就是坐着听,结算单内容的大概意思是:应付余XX工程款19万元,已经付了x元,还有原村主任王某某领走工程款x元,为这x元争执了很长时间。工程承建人余XX意思说:文化广场是他一个人承建的(垫资),王某某不是他的合伙人,为什么领走这个钱王某某领走的这个钱他本人不知道,不应该把王某某领走的这个x元兑他的工程款,他不承认王某某领走的工程款,不让往结单上写,大概就这个意思。

(5)证人杨XX(男,47岁,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副主任,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证言:

2008年11月份后我继续任村委会副主任。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因为当时我已经不在村里任职,但是我知道这件事,是村里承包给同村的余XX干的,至于细节就不知道了。2007年7、8月份开始建的,2008年春上建好的。2008年、2009年上半年付给余XX2.8万元,这些都有帐,剩余的还没有结算。在今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村支书李XX家里,有李XX、我、王XX、大学生村官李XX,就我们4个人和余XX对账,工程总造价19万元,没有异议。余XX已经领走工程款2.8万元,原村委会主任王某某领走工程款5.39万元,但是余XX对王某某领走的工程款不认可,王某某说工程是他一个人做的,和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不能领走工程款,对这5.39万元不认可,这没有办法,村里也没有给余九献打借条,只好由王XX写了个条子,上面备注王某某领走了工程款5.39万元给了余九献,余九献表示不同意,目前这件事一直放着,等着调查。我听说是万家园给我们村里的钱,在王某某手里放着,他到会计那里领走的。听余XX说和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另外村里也没有和王某某有任何合同。这钱是万家园给村里的。应该是村里的公款。

(6)证人余XX(男,37岁,个体,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证言:

我干过潦河坡村的文化广场工程,2007年6、7月份的时候,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干这个工程,我说可以,就组织人员干,没干几天,我看没啥利润,就把工程给了我哥余XX让他干。这个工程由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王某某负责,我干工程时没有合伙人,也没有人往工程投钱。我哥余XX也没有合伙人。

(7)证人余XX(男,41岁,个体,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证言:

潦河坡村的文化广场工程是我承建的,我是垫资先干的,当时没有签合同,工程于2008年3月份完工,村里在2008年后陆续给我2.8万元,剩余的没有结算。在这之后,村里找我结算时,支书李XX对我说王某某领走了x元工程款,我当时一惊,王某某也没有给我说过,他怎么能领走钱,这个工程是我一个人干的。我借过王某某2100元钱,后由王某某担保借过肖x元,我也不知道王某某去领钱这回事。

(8)证人陈XX(男,46岁,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证言:

我是万家园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我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的安排,在2007年5月份,由我经手支付给潦河坡村X万元钱。这6万元是作为捐款给的,当时给了潦河坡村委会主任王某某。

(9)证人季XX(女,59岁,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证言:

肖XX还活着时,有一天我问他要钱,他说钱借给别人了。我问借给谁了,他说你管那干啥。2008年正月肖XX给我说:借出去的钱已还了,当时肖XX正有病。没说前借给谁了,借多少钱。

3、物证、书证

(1)潦河坡村新文化广场协议书,证明:余XX承建潦河坡村新文化广场。

(2)潦河坡村新文化广场结算单,证明:工程款总计x元,已付x元,王某某领走工程款x元。

(3)领条,证明:王某某于2008年9月8日领走潦河坡村新文化广场工程款x元。

(4)潦河坡村会计账目,证明:潦河坡村X年会计账目显示收万家园房地产款6万元,经王某某手付新文化广场建设费及车费x元。

(5)王某某购买电动车明细,证明:王某某经营电动车进货情况。

(6)王某某以“王某合”名字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存取款单据,证明:王某某于2007年6月18日取款1万元、2007年8月6日取款1万元、2007年10月25日取款2万元、2008年1月5日取款1万元,分四次将万家园捐给潦河坡村的6万元取出。

(7)南阳市卧龙区盛扬电动车店情况说明,证明:王某某从2008年7月份陆续购买电动车及配件价值x元。

(二)侵占1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我认识丁XX,2005年5、6月份的一天,丁XX找到我说:想租赁我组位于潦河坡村X街交叉口北侧的一块地皮,我问他干什么他说想建个加油站。经我与丁XX协商,以一万元的价格将这块地皮租给丁XX,租赁期限是50年。随后丁XX打印好一份租赁协议,拿来说:办加油站得用,让我签字盖章,我给他签了个名。协议内容就是将那块x的地皮租给丁XX办加油站,期限50年,租赁费1万元,我是以潦白组代表人签的字。签完协议后,丁XX让盖个章,我给李XX打电话,李XX不在家,我给李XX爱人王XX说,给丁XX盖个章。当时丁XX没钱,差不多隔了一年,丁XX说给钱,我不在家,让他把钱放在王XX的代销点里,后来,王XX转给我5000元。另外,我在丁XX那里欠油钱5000多元,我给丁XX说:欠的油钱抵那5000元租赁费了,合计一共一万。我个人因私拉沙在丁XX那加油站欠的。这一万元钱我花了,家里日常开支花了,我也说不清楚。我这是违法行为,地皮属于潦河组所有,土地是荒坡。

2、证人证言

(1)证人丁XX(男,35岁,住卧龙区X乡X村,联系电话x)证言:

我所经营的加油站的地皮是和王某某签订的协议取得的,合同时间是2005年6月25日,在王某某家中签的,就我们2个人参加。在2005年的时候,我想开加油站,需要找块地皮,因为街上的地是潦白组的土地,我就找到潦河坡村委主任兼潦白组组长的王某某,经过协商,他就将潦白组公路边侧潦河坡街X街交接处的土地长17米,宽15米,租赁给我。面积为253。租赁期为50年,一次性交土地使用费1万元。合同内容就这些。甲方是王某某,乙方是我。当时签这份协议的时候,并没有加盖这个印章。,是因为在办加油站的时候,没有印章。大约就是第一年的时候,商务局要求协议加盖公章,我就找到王某某,王某某打电话让支书李XX给我盖了个章,交上去以后人家也没有说这印章不中,就这样一直使用着。大约过了一年才给王某某的,因为当时手头没有钱,这些钱是分二次给的,第一次是通过潦河坡小卖部的王XX,王某某不在家让我把钱放到王XX手里,他再去拿,于是我就把这5000块钱给了王XX。另外是王某某在我的加油站里加了5000元的油。王某某说再给他5000元就行了,我才给了他5000元。

(2)证人李XX(男,53岁,住卧龙区X乡X村。)证言:

王某某干组长大约从2000年一直干到2005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我老婆王XX说当时是王某某打电话给我媳妇说是丁XX办个加油站,需要盖章,当时我没有在家,章子在家里。我媳妇想着是办事里,就看也没看就把支部的章子盖了上去。但是盖了之后,我媳妇也没有给我说,知道调查的时候,我才知道。这肯定是违法行为。

(3)证人王XX(女,50岁,住卧龙区X乡X村)证言:

我丈夫是李XX,我给丁XX盖过章。2005年夏天,一天下午,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给丁XX盖个章,我说行,当时他也没有说盖什么章,我也没问。我认识丁XX,在潦河坡街上做生意的,吃过中午饭,丁XX找到我说:盖个章,加油站办证用,我说行,就给他盖了。盖的是潦河坡支部章,全称记不清了,只知道是支部章。上面写的什么我也没看就盖了一个章。这是我没和我丈夫李XX说,他当时不在家。事后我也没有说,我想着村主任让盖个章很正常。

(4)证人王XX(男,53岁,住卧龙区X乡X村)证言:

我在潦河坡街上经营一个小卖部。王某某,丁XX我都认识,王某某原来是潦河坡的村主任,去年没有选举上不干了。丁XX是大沟村人,但他在潦河坡街上开了个加油站,都在一条街上大家都很熟。我听丁XX说,当时他在潦河坡街上开了一个加油站,用的是潦白组的土地,当时王某某也是潦白组的组长,买地皮得交钱,丁XX给我转交的5000元钱应该是地皮钱。具体为什么要我转交我记不清了,可能是我和王某某是邻居,又和丁XX比较熟,丁XX过来送钱,王某某可能不在家,这才让我转交的。钱是给王某某了,但当时的情况我记不清了。

(5)证人阎XX(男,56岁,住卧龙区X乡X村潦白组)证言:

我2005年5月份左右任组长,但组长的交接手续在2005年年底交接的。就我一个人组长兼会计。前任组长是王某某。会计王XX。我认识丁XX,他开了一个加油站。加油站的地皮是潦白组所有的,大约有14米×11米。丁XX如何获得这块地皮我不知道。2005年8月份加油站建好了。加油站的地皮属于荒坡。组长交接手续时,会计王XX说帐丢了,同着村里干部,把村里欠外帐的手续交给了我,没转过来一分钱,就转过来组里欠外帐一万多元的手续。听群众说丁XX给组里签有租赁合同,交有一万元租赁费。我不知道组里王某某、王XX他俩谁办的这个事,我也没有见过合同。我认识曾XX,他在我村里建的有房子。2008年春天盖得,大概5、6月份开始建的,年底建好的。曾XX盖房子没有向组里申请,组里也没有给曾XX批过宅基地。地皮所有权归潦白组,但地皮所处的位置是属于潦白组分给王某某家里的责任坡。责任坡就是让承包人砍柴用的。王某某对责任坡有承包管理权,没有买卖权。我曾向龙兴乡政府房管所反映过这件事,房管所给曾XX下过停工通知单,最后不知道啥原因,房子也建好了。王某某没有向组里交过一分钱。地皮多少钱我都不知道。

(6)证人王XX(男,52岁,住卧龙区X乡X村潦白组)证言:

我1988年到2004年年底,任村会计。2004年潦白组的组长是王某某。2005年年底,同着村里的干部,把组里的财务帐交给阎XX了,2005年年初到年底,我外出打工,组里的财务帐由王某某管着。组里的帐2006年丢失了,当时我不在家,法院去我家执行,把家里的东西都扔到外面去了,我回家后找不到账本了,所以移交给阎XX时。就一万多元的组里欠账,没有别的了。在移交给阎XX前。王某某也在场,王某某没说2005年组里有啥收入,就说欠外面帐,算算一共一万多。丁XX建加油站的土地是潦白组集体所有的。他怎么获得,什么时候建的,我都不知道。

(7)证人王XX(男,47岁,住南阳市X路肉联厂家属院)证言:

我和王某某一块合伙做过沙生意。2005年11月份开始的,一直经营到2006年8月份。我们两个兑钱买的抽沙机器设备。油是王某某联系的,加油站对准王某某结账,只要是沙场用的谁去拉油都可以,丁XX记有帐,他只对准王某某算就行了。我和王某某的帐也算清了,加油站的钱由王某某负责,帐算王某某的,我给王某某1000元钱,由王某某对准丁XX算账。我知道丁XX和王某某结算的油钱是6000元,因为有帐都好算,加上我给王某某的1000元钱,还剩5000多元,王某某说丁XX欠他有钱,就这样算后王某某和丁XX抵账了。

3、物证、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土地租赁协议,证明:丁XX租赁卧龙区X乡X村潦白组的土地,租赁费1万元。

(3)卧龙区X乡X村证明,证明:王某某任职情况。

(4)河南省罚没款收据,证明:王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保管的万家园房地产公司捐给村集体的x元占为己有,并将租赁集体土地的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x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盈(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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