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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32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曹某在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进行消费,截至2009年5月5日共恶意透支本金6028.4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2.2008年7月9日,被告人曹某在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进行消费,截至2009年8月26日共恶意透支本金7318.0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3.2008年7月,被告人曹某在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进行消费,截至2009年8月13日共恶意透支本金6953.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4.2008年6月11日,被告人曹某在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09年2月27日共恶意透支本金9640.7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5.2008年8月24日,被告人曹某在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进行消费,截至2009年8月1日共恶意透支本金9820.1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6.2008年8月,被告人曹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消费,截至2009年4月共恶意透支本金x.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7.2008年9月7日,被告人曹某冒用乔××的身份资料在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消费共恶意透支本金599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8.2008年7月25日,被告人曹某冒用乔××的身份资料在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用该卡消费共恶意透支本金6949.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9.2009年5月,被告人曹某指使周××在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冒用该卡消费共恶意透支本金89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10.2009年5月,被告人曹某指使周××在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冒用该卡消费共恶意透支本金4982.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11.2009年5月,被告人曹某指使周××在广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曹某冒用该卡消费共恶意透支本金x.2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综上,被告人曹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x.39元。其中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x.14元,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x.25元。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凤凰台派出所民警根据曹某反映,于2009年9月28日10时许在农业路X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农科院门口,将网上逃犯师振军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段××、周××、乔××的证言,催收记录,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提供重要线索,将网上逃犯师振军抓获,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八万零六百九十七元三角九分依法追缴;发还招商银行六千零二十八元四角,发还中信银行七千三百一十八元七分,发还交通银行七千八百四十七元三角八分,发还兴业银行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九元七角七分,发还光大银行二万零七百九十二元一角四分,发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万一千七百一十五元三角八分,发还广东发展银行一万零四百零六元二角五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Ο一Ο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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