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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凡(范)书珍诉被告临颍县畜牧局、临颍县农业局、临颍县皇帝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凡(范)书珍,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临颍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邓自友,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局人事股长。

被告:临颍县皇帝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站长。

原告凡(范)书珍诉被告临颍县畜牧局、临颍县农业局、临颍县皇帝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书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友,被告临颍县畜牧局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王鹏,被告临颍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某某,被告临颍县皇帝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法定代表人晁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范)书珍诉称:1974年10月,原告被临颍县农牧局畜牧中心招收为亦工亦农职工,分配到大郭兽医站工作至1978年初,月工资28.50元。1978年初至1981年初调台陈兽医站工作,1981年至1983年在台陈兽医站王曲分站工作,月工资调整为30.5元。1983年经营机制改革,原、被告签订防疫治病承包合同,让原告回村工作。合同约定:承包期间仍计入工龄,享有转正、定级、调资、退休等权利,并负有必要的畜牧兽医工作义务。因病住院须报站方知道,持医院证明报销住院期间的工资的70%及药费的70%。合同签订后一直履行到2008年3月,人事用工性质没有变改,原告一直接受被告的领导和管理,按时参加学习和会议,完成其交派的其他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原告养老保险全部由被告按档案工资进行处理。2007年7、8月份,原告得知相同工作人员,单位按月计发工资,经询问被告说原告已被清退。纠其原因,无人答复,到市、县两级信访办求助仍无果,无奈提出申诉,仲裁委以临人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经查,畜牧局成立时就没有我的名字,故撤回起诉。又再次提出仲裁,仲裁委又以临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不予受理。原告自1974年被原临颍农牧局招为亦工亦农职工,建有档案,人事劳动用工合同关系明确,按月计发工资9年,后改为承包,但用工性质不变,2002年农牧局分家,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用工合同改变或清退原告,辛辛苦苦工作了35年尚未退休,在未得到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即被拒之门外,原告的档案也不知被转往何处。被告农业局、畜牧局是原农牧局分立出来的单位,皇帝庙中心站是原告的直接工作单位,其归属于畜牧局,三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故要求1、依法确认并维护原告、被告之间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交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医疗、失业、养老等。

被告临颍县畜牧局(以下简称畜牧局)辩称:本局是在2002年7月底依上级规定成立的政府行政机关,接收原农牧局的部分工作人员,在接收的人员名单中没有原告。原告所说工作到2008年3月不属实,因为1999年原告已被原农牧局按临时工予以清退,从2000年开始原告在畜牧局台陈镇X村防疫员身份承包四个村的防疫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2008年口头通知辞退不属实。按市政府文件实行统一招聘考试时没有过关,其作为村防疫员时每年都签订承包合同,不存在辞退问题,畜牧局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业务承包关系。

被告临颍县农业局辩称:农业局是在2002年由农牧局分为农林局和畜牧局时新成立的单位。农牧局分家时没有原告凡书珍的名字,当时也无凡书珍的档案,原告自农牧局分家至今从未到农业局问及过此事,原告所诉的单位没有一个是农业局的下属单位,故原告凡书珍与农业局没有任何关系,更无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临颍县皇帝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辩称:自从2008年3月皇帝庙中心站成立以来,原告一直未曾要求本站为其安排任何工作,县畜牧局也没有此人档案,因为在1999年被原农牧局以临时工予以清退。原告要求按单位同等职工计发劳保待遇,因本站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故其要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凡书珍曾作为亦工亦农人员办理过转粮卡片,该卡上的使用单位填写的是台陈兽医站,工种填的是“兽医”或“司药”。1984年11月25日凡(范、樊)书珍与台陈公社畜牧兽医工作站签订了一份《防治承包合同书》,期限自1984年12月1日起至1985年12月31日止,共13个月,合同对“防疫承包”、“承包基金”、“上缴公积金”、“经管问题”以及“统一领导”等问题作了约定,承包基金由站方提供现金700元、条机一张10元,合同期满站方原值收回。公积金由承包方向站方逐月交7元。经管问题:“承包方所得营业额,除上交公积金及支付各项开支后的盈余均属承包者,站方不收纳也不补贴。”工作出现医疗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统一领导问题“承包期间仍计入工龄,享有转正、定级、调资、退休等权利。”因病住院报销70%的医疗费,发70%的工资。1984年3月31日交3月份公积金3元,1984年11月16日交4月至10月7个月的公积金21元,1984年12月31日交11月份公积金3元,12月份7元。2000年3月20日,凡书珍与台陈镇兽医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0年元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上。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该合同还约定:乙方(原告)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按时、准确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学习条件;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定岗、定职、定责、定目标管理。乙方向甲方交风险抵押金贰佰元;甲方按国家规定和本乡站经济效益状况,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按照国家规定和县站制定的养老金统筹试行办法,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不交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档案封存,单位除名;另外对合同的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工作中出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处理等,也作了相对的约定。2000年12月17日,双方又签定了一份“合同书”,但没有冠名是什么合同,只约定了合同的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20日止。还约定乙方在本辖区从事门诊业务,接受甲方和县站的领导和管理,按时参加学习和会议,完成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乙方的养老保险按原档案工资的24%由本人自负。养老保险按季度上交。但这两份合同签订后,凡书珍一直没有交过养老金。2002年12月30日,临颍县兽药药政管理所为台陈兽医站办理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临(集)动诊证字E-C号)中的从业人员,填写的是凡(范)书珍。曾任台陈兽医站负责人的毛润(运)杰证明:凡(范)书珍原来是台陈兽医站的亦工亦农职工,1978年从大郭兽医站调入,当时月发工资28.50元,到1983年兽医站执行业务承包制,停发工资,但仍属兽医站职工,担任畜禽防疫工作。2007年3月30日,台陈兽医站还与凡(范)书珍签订了“防疫承包合同”,主要负责辖区内4个村的动物免疫注射工作。2007年5-6月份,根据上级规定,畜牧局向社会公开招聘150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但须经考试。凡书珍也参加了考试,但未被聘用。

另查明:2002年7月份,根据上级体制改革要求,原临颍县农牧局分立为畜牧局和农林局(后农林局又分为农业局和林业局),x!@,分到畜牧局305人(凡是原来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都分到了畜牧局),分到农林局728人。但是在x@中没有凡(范、樊)书珍的名字。“临颍县皇帝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是2008年成立的五个中心站的其中一个。其业务范围包括皇帝庙乡、台陈镇和陈庄乡的动物检疫、防疫工作。原来各乡镇兽医站的在职人员由畜牧局进行统一调配,但皇帝庙中心站调配后的人员中没有凡书珍的名字。

还查明:1999年8月18日,原临颍县农牧局党委研究决定对下属各乡站的26名临时工予以清退,并下发了临农牧党(1999)X号文件,列明了被清退的26名临时工的名单,其中有凡(范)书珍的名字。

还查明:临颍县人民政府经省劳动厅同意,于1991年6月29日下发临政(1991)X号文件,对“八六年底以前进入本单位,在常年性、固定性岗位工作,不超过编制定员人数的计划外用工”选改为合同制工人,“属于城市户口的选改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村户口的选改为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户粮关系不转,保留责任田。虽有亦工亦农转粮卡的凡书珍没有参加选改。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从原告凡书珍1981年办理的亦工亦农的转粮卡“使用单位”栏中填写的是“台陈兽医站”及台陈兽医站的原负责人毛润杰的证明看,可以认定凡书珍曾在原农牧局下属的兽医站工作,属于农牧局的下属乡镇兽医站的职工。1991年6月29日临颍县政府下发文件对各单位的计划外用工选改为合同制工人。作为亦工亦农职工,除被清退的以外,其他的均应当参加选改,但是,凡书珍却没有参加选改。这样,就失去了可以成为原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会。此后,凡书珍虽然一直在台陈兽医站工作,但因未参加选改,在1999年8月18日被原临颍县农牧局党委作为临时工行文清退。2000年3月30日凡书珍虽与台陈兽医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凡书珍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按该合同中约定的“一年以上不交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凡书珍应属“自动离职”,与台陈兽医站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在2001年的“合同书”中虽然也明确约定了养老金的缴纳方法,凡书珍仍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养老金,故没能参加养老保险,责任不在台陈兽医站,而在凡书珍个人。此后凡书珍再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说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推定凡书珍与原农牧局具有人事管理关系,直到2002年7月份,原临颍县农牧局分立为畜牧局和农林局的时候,农牧局登记造册的1033个人员中,就不含凡书珍,说明原农牧局自1999年将凡书珍作为临时工清退后已不再承认其是本单位的职工了,因农牧局分立时未将凡书珍作为本单位原有人员或分到畜牧局,或分到农林局,故凡书珍与分立后的畜牧局、农林局也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至于凡书珍与皇帝庙动物检疫防疫中心站的关系问题。在临颍县农牧局分立为畜牧局和农林局以后,凡书珍虽然仍在台陈兽医站工作,但其身份发生了变化,已不再是兽医站的职工了,而是兽医站动物防疫业务的承包者,其与兽医站签订的合同也是“防疫承包合同”。2008年全县成立五个动物检疫防疫中心站,撤销各乡镇的兽医站,对各乡镇兽医站原有的在编人员进行统一调配,仍没有将凡书珍作为在编人员统一调配到皇帝庙中心站或者其他中心站,说明凡书珍不是台陈兽医站的在编人员,故凡书珍与皇帝庙中心站也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关于凡书珍提供的《动物治疗许可证》中的从业人员是凡书珍名字的问题。从该证中有“法人代表”这项可以看出,此证是对准台陈兽医站颁发的,在“从业人员”项下虽然填了凡书珍的名字,但也无法以此认定其与畜牧局之间存在人事管理关系。综上所述,无法推定原告凡书珍与被告临颍县畜牧局、临颍县农业局、皇帝庙中心站的任一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因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故临颍县畜牧局、临颍县农业局、皇帝庙中心站均没有为凡书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为维护正常的人事管理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凡(范、樊)书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凡书珍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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