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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与王文荣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B,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C,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D,男。

原告A与被告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因被告无业在家,整天玩网络游戏,双方天天争吵。后来被告找到工作后,仍沉迷于网络游戏,休息在家也不过问家务事。原告屡次规劝被告改正恶习,但其依旧我行我素,双方常因此争吵,夫妻关系极为冷淡。结婚三年,已有两年没有夫妻生活,彼此不理不睬。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D辩称,双方婚姻经过属实。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很好,也没有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夫妻关系不好。平时生活中其也忍让、体谅、关心原告的。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D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原告以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夫妻关系冷漠为由离家居住在外。现原告以前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因原被告就婚姻问题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经充分了解后结合,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因被告玩网络游戏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担负起家庭责任,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D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璋

书记员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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