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2010)虹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
委托代理人朱××。
被执行人钱××,女,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X村X号X室,现于上海市女强制戒毒隔离所强制戒毒。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被告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目前于上海市女强制戒毒隔离所强制戒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钱××目前于上海市女强制戒毒隔离所强制戒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罗奇梅
审判员郝思琴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曲晓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景霞
审判员罗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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