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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贩某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和一自称唐某某(另案处理)的人商定由陈某帮唐贩某毒品氯胺酮,并从唐处每月领取1000元的报酬。随后,陈某向吸毒人员胡某贩某毒品氯胺酮二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据唐某某的安排,骑摩托车来到停在麻阳县城鱼王食府前面公路上的一面的车旁,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给吸毒人员胡某贩某约0.8克毒品氯胺酮。

2、2011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又据唐某某的安排,骑摩托车来到麻阳县县城宏升宾馆前马路上,准备再给吸毒人员胡某贩某100元人民币的氯胺酮。正当陈某准备电话联系胡某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3.7克毒品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物证氯胺酮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称重笔录,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资料、移动电话通话清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高村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胡某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贩某毒品氯胺酮约4.5克,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有一次贩某毒品未遂,对于该次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以及当地社区已向本院出具关于其案发前平时表现较好之意见,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而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一)、(二)、(三)、(四)项,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中友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芬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某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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