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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明、龙某进、黄某林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略)(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龙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代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龙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上午10时,被告人龙某、黄某在(略)停车场处共谋盗牛卖钱,并议定到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地段行窃。当日下午5时,被告人龙某邀约被告人龙某入伙。当晚10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驶其牌照为湘x白色双排座农用车搭载被告人龙某、黄某窜至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X村民张某甲、张某乙牛栏处,将张某甲一头5岁大的母水牛和2岁大的牛犊及张某甲一头5岁大的母水牛盗走,并连夜运往怀某某。次日上午,三被告人将牛运至怀某某鹤城区X村宰牛场进行销赃,将一头大水牛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怀某某杨村人彭某,一头小水牛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怀某某杨村人彭某,共得赃款5400元。三被告人再某某下的一头母水牛卖给怀某某杨村人何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接到亲戚张某甲要其帮忙找牛的电话,黄某方知所盗有亲戚之牛,便立即将所卖第某头牛的钱退还给何某某,而将该头牛留在怀某某杨村宰牛场。三被告人便某某返回麻阳,途中将所卖前二头牛的赃款5400元均分。

案发后,三被告人将所分赃款5400元通过邮政银行汇退给买牛人;被盗三头水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被盗三头水牛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失主张某甲和张某甲。

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8月15日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后,协助警方于2010年8月16日在(略)被告人龙某家中将龙某抓获。被告人龙某在案发后潜逃,于2010年11月19日在麻阳县X区一民房出租屋里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龙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物证被盗耕牛照片及作案交通工具双排座农用车照片,书证被告人龙某、龙某、黄某的户籍证明资料、本案情况说明、转账凭单、扣押作案交通工具的双排座农用车的清单、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甲、张某甲、彭某、彭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被告人龙某、龙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告人黄某对同案犯龙某、龙某的辨认笔录,麻阳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麻价认鉴字(2010)第X号估价结论书,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龙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取他人耕牛三头,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三被告人犯某某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甲谋、且着手实施盗窃、均分赃款,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某某均认罪,且系初犯,同时被盗耕牛业已被追回,科某某对三被告人可某某情从轻。本案根据三被告人的犯某某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龙某、龙某均适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减轻处罚,并考虑三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科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乙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舒伟

审判员贺成党

审判员舒开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甲英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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