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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某、雷海峰,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本区X镇X村中原X号底楼厕所,采用搂抱、捂嘴等手段欲对被害人骆某某实施奸淫,因遭被害人反抗及呼救而未得逞。嗣后,被告人罗某被被害人的家人扭获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费某、陆某某证言,现场照片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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