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金山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陶某为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偿还原告陶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2月1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0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
二、若被告钱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还款,原告陶某有权将剩余债权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钱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金山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陶某为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偿还原告陶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2月1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0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
二、若被告钱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还款,原告陶某有权将剩余债权一并提前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钱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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