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虹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男。
被执行人张×,男。
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返还借款14,0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悦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林军
审判员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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