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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略)。

身份证号码:x。

被告: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教师,住(略)。

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为此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于2009年2月份还款1500元,3月份还款1000元。原告于2009年11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鄢某某欠原告x元,被告愿意于2010年2月7日之前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被告自愿将绩效工资卡交由原告保管并领取,具体金额按实发数额计算),余下欠款被告愿意在2010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被告若有按第一条约定按时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主张;若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按期还款,被告应支付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俞桂天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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