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2月1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8日12时05许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D-x号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城迎宾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处时,与驾驶自行车行驶的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D-x号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城迎宾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处时,与骑自行车行驶的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2009年12月11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其来事故科是投案自首哩,2009年11月18日那天是宝丰县文明县城检查哩,自己的车平时都是在迎宾大道顶头,西环路西侧停车场等活。结果那天车停的稍微肯外点,12时许就把车从停车场南侧提到北侧,想让车往车场的里边停停。当其把车提到北侧,听见其他司机喊一声,同时自己也听见有响声,想着是车后边有东西撞住车了,下来车到后面一看没有,又到车头一瞅,看见车的右前轮挤住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头。轮胎碾住他的衣服,就把车往后倒倒,赶紧把那老头捞出来,打120电话、110电话,问老头家住哪里,给他家人联系,后来事故科的人都去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8日8时许,其公公高某某骑着自行车去县城里转。平时他都是那个时间段骑着车子转到中午11时许回家。结果昨天11时许,县人民医院给自己打电话,说其老公公高某某出车祸了,叫马上到医院。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昨天下午1点多其丈夫回家对自己说他开车撞住个老头,叫自己赶紧找钱,然后他也出去找钱去了。后来人没抢救过来。今天来事故科给人家送一万块钱。

3、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郭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2)被害人高某某的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高某某已死亡的事实;(3)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郭某某赔偿死者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的事实。发破案经过证实郭某某投案自首的事实。

4、鉴定结论及照片证实死者高某某符合胸腹部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实发生事故的地点、现场情况及车辆与自行车相撞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由宝丰县检察院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量刑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松枝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