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4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又名多X、多娃),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7月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11月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4月又因吸毒被渑池县X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4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下午,吸毒人员罗某给被告人杨某联系买毒品,16时30分,杨某安排妻子李某在渑池县老搬运社对面一售货亭处向罗某(社区戒毒)贩卖海洛因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海洛因44包(重3.93克)和现金1129元,并从罗某身上查获该以40元的价格从李某手中购买的重0.02克海洛因一包。

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与吸毒人员雷某约定以雷某妻子的汽车驾驶执照为抵押,购买400元的海洛因,后杨某、李某在其租住处及渑池县X镇老搬运社对面一售货亭处,分三次给雷某海洛因三包,共0.5克。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渑池县老搬运社附近先后9次卖给李某丰海洛因,每次0.1克,共0.9克。

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李某6129元并已罚没,扣押李某、罗某海洛因共3.95克并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渑池县公安局关于罗某、雷某、杨某、李某法医学吸毒人员尿检报告,渑池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重记录、收缴毒品登记,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杨某、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李某向多人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某第四、七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赵年法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贺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