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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又名陈X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30晚8时左右,被告人陈X伙同王某雨(另案处理)到被害人马某某的“皇剪”理发店,被告人陈X对马某某拳打脚踢,后对马某某说:“晚上再收拾你”。便离开理发店。晚上23时左右二人又到“皇剪”理发店将马某某喊出,后三人乘出租车到东关商贸城附近的贾鲁河大堤。在贾鲁河大堤下河坡里被告人陈X与王某雨一起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并让马某某脱去外衣趴在雪堆上。后来被告人陈X与王某雨商量,由王某雨对马某某要钱,见马某某不给,二人又对其殴打,后马某某在二人强制下到理发店拿出自己的银行卡从邮政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00元交给了王某雨。被告人陈X及王某雨又将马某某架到金马某吧上网,后因马某某睡着,二人离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X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辩认笔录、取款记录、户籍证明。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辩称,我们和被害人认识,以前关系好。我没有说:“晚上收拾他”只是说“晚会儿说事”;也没有与王某雨商量,向他要钱是王某雨说让马某某拿钱请客。马某某也愿意拿钱请客。也没有架着他取钱,是我们三人一块儿取的钱。我的目的是教训他,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故意,我的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通过这件事,已经认识到自已的错误,请求法庭给我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定性不当,其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2、被告人陈X属初犯,无前科,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陈X伙同王某雨(已判刑)到被害人马某某的“皇剪”理发店。被告人陈X对被害人马某某殴打,后对被害人马某某说晚上再收拾你,便与王某雨离开理发店。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陈X与王某雨又到“皇剪”理发店将被害人马某某喊出来,乘出租车将被害人马某某带到东关商贸城附近的贾鲁河大堤。在贾鲁河河道内,被告人陈X与王某雨殴打被害人马某某,逼被害人马某某脱去外衣趴在雪堆上,又抬着被害人马某某往贾鲁河水里扔。后被告人陈X与王某雨商量,由王某雨向被害人马某某要钱,见马某某不给,二人再次殴打马某某。被害人马某某同意给钱后,被告人陈X与王某雨架着被害人马某某三人回到“皇剪”理发店,拿着银行卡去邮政局的自动取款机处,由被害人马某某取出500元交给了王某雨。被告人陈X及王某雨将被害人马某某架到金马某吧上网,后被害人马某某睡着,二人离开。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X到扶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殴打马某某、要现金5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X供述,2008年1月30日晚20时左右,我与王某雨路过马某某的“皇剪”理发店时,因用马某某的手机马某某不让用,我将马某某喊到理发店大门北面的胡同里,用拳头朝马某某背上打几拳,又用脚在屁股上跺几脚后说:“不服晚会儿说事”。晚上23点左右,我与王某雨一块到“皇剪”理发店,将马某某叫出,搭乘出租车到商贸城附近的贾鲁河大堤,下堤到河堤里面,我问马某某为什么不让用他的电话。马某某不吭声,我就对他说:“我们俩人决斗,让王某雨当裁判,谁输了谁就脱一件衣服。”马某某没有打过我,我就让他脱了一件衣服,后我当裁判,马某某与王某雨比赛,谁输谁趴在雪堆里,马某某输了,我俩就让他趴在雪上。我俩商量将马某某往贾鲁河里扔,但没有扔。最后王某雨与我商量说:“别再打了,不行就让他拿钱请客算了。”我同意后王某雨给马某某要钱,马某某不同意,我俩又打马某某,马某某说他的理发店里有个银行卡,卡里面有500元可以取出给我们。我们三个便步行回到理发店拿银行卡,去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00元交给了王某雨,然后三人又去金马某吧上网。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了2008年1月30日20时左右,陈X与王某雨到我的理发店没说话,陈X直接就打我,打后陈X说晚上再收拾你,之后他们走了。晚上23点左右,二人又来到理发店,陈X威胁我同他们出去,后拦乘一辆出租车拉着我到商贸城附近,我一看情况不对就想跑,他俩拉住我上了贾鲁河大堤。我跪下求他们也不行,下到贾鲁河河坡里殴打我,逼着脱衣服趴到雪堆上,又抬着我往河里扔。王某雨向我要钱,不给他们又殴打,从身上搜出100多元,嫌少继续殴打我。我说把银行卡里的500元钱取出来给他们别再打人,他俩架着我回理发店拿银行卡,又架着我去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00元钱交给了王某雨,然后他俩又架着我去金马某吧,我在网吧睡着了。醒来后我回到店里将此事告诉店员。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了2008年1月30日晚上20时左右,我与陈X去被害人马某某的“皇剪”理发店,陈X进店,我在门口等了一会儿离开去金马某吧上网。晚上23时左右,陈X喊我到“皇剪”理发店,将马某某叫出,搭乘出租车到商贸城附近的贾鲁河大堤。下堤到河坡里我们殴打马某某逼其脱去衣服,之后陈X对我说向马某某要500元钱。马某某不给,陈X又打他,马某某说将其银行卡上的钱取出给我们。我们三人步行回到理发店拿银行卡,去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00元钱,交给我,我们三人又去了金马某吧上网。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了2008年1月30日晚上,陈X和王某雨到“皇剪”理发店。王某雨在店外,陈X殴打马某某,打后说晚上再收拾你。到晚上23时左右,陈X和王某雨又来到店里,陈X威胁马某某出去说事,不然店开不成,马某某跟着他们坐出租车走了。次日早上马某某回来,身上衣服脏湿,听马某某说二人昨晚在贾鲁河大堤上打了他一顿,还向马某某要钱,把马某某银行卡上的500元钱取出来抢走。5、辩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马某某认识被告人陈X。6、取款记录,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08年1月30日用中国农业银行卡到扶沟县邮政局的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500元。7、(2009)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王某雨于2009年5月8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8、2009年11月30日讯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人陈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9被告人陈X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关于陈X的行为属寻衅滋事的辩护理由因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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