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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炫海航运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炫海航运株式会社(原名东某亚海运株式会社[x.,ltd.])。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lim,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小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原告炫海航运株式会社为与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前向原告炫海航运株式会社支付人民币2,35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炫海航运株式会社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5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张雯

代理审判员焦海滨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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