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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董XX,男,上海XX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郑X,男,上海XX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经营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XX,男,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陈X诉被告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按照人民币5,5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09年8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3、支付2007年8月16日至2007年12月20日期间61.50小时超时加班工资2,041元、128.50小时双休日加班工资5,686元;4、支付2007年8月16日至2009年7月30日期间10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903元;5、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期间877小时超时加班工资29,106元;6、补缴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X20,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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