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宝民初字第854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监护人孙某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你。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孙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孙某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经人介绍在被告饹饹饭店打工时,于2000年农历7月21日在工作时左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被饹饹机挤伤。给我造成精神痛苦,要求被告赔偿我护理费3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及交通费300元,继续治疗费5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元,残疾慰抚金(略)元,共计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宝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结算凭证一份、司法技术鉴定书一份、交通费票10张、证人证某2份。原告据此认为其主张成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无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以职权提取的证据有:(略)证明一份、调查笔录4份。

经开庭审理审查,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存在,于本案案件有关系,予以采信。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无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原告主张放弃质辩权。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在宝丰县X路西段经营饹饹饭店生意期间,2000年6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打工,2000年农历7月21日晚9时许原告在下饹饹时,左手指被饹饹机挤伤,当天被告将原告送到就近个体卫生室进行了治疗,次日被告又将原告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给原告预交医疗费1200元。诊断为左手食、中、无名指毁灭性损伤。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1196.30元,于2000年9月6日出院,意见为继续休息、对症治疗,加强功能锻炼。2000年9月29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原告左手食指、中指、环指部分缺失,结论为7级伤残。原告在此期间花交通费31.70元,后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意见不致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打工时未某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原告负有监护保护责任,而被告没有尽到责任,致原告左手伤残,给原告造成今后生活困难,精神造成痛苦,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略)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生活补助300元,护理费及交通费300元,残疾慰抚金(略)元偏高,应以有关民事政策赔偿即住院生活补助费每天10元、16天160元,护理费1人每天10元,16天160元;交通费31.7元。残疾慰抚金适当补偿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500元,因原告提供不出继续治疗费的证据,其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赔偿原告住院生活补助费160元,护理费160元,交通费31.7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略)元,残疾慰抚金2000元,共计(略).7元。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承担440元,由被告承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三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卿

审判员武银太

审判员郭留民

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安永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