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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0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09年10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0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孔俊青的近亲属张凤莉、孔祥璐、孔祥雨、吕有娥以要求被告人贾某波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准许于庭审前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豫x微型客车沿钜新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县X镇X村北地路段时,在超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过程中驶入逆行车道,与相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的孔俊青发生相撞事故,致孔俊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孔俊青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等相关证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x微型客车沿钜新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县X镇X村北地路段,在超车过程中驶入逆行车道,与相向行驶的孔俊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孔俊青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浚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违反“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贾某某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孔俊青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孔X、李XX的证言,浚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贾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2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凤喜

审判员孙消烊

审判员魏方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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