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廖某绑架案

时间:2001-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初字第134号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4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5月假释;1997年因吸毒被送峨边县沙坪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7月28日送攀西监狱服刑,刑期至2003年1月27日。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炳权、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被告人廖某在成都市与肖某、李某、李某月(均另案处理)一道共同绑架青白江区X镇的刘某某勒索钱财,在勒索到钱财后将刘某某放回。同年4月,肖某、廖某得知刘某某找人来要求退款,即分别邀约李某、李某月、谢超、喜娃儿等十余人窜至青白江区X镇X巷X号刘某某家,将刘某持出门,刘某门后往派出所跑,被廖某上朝刘某前腋等处连刺两刀,其余人也围上去对刘某行乱砍,致刘17处刀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22日,肖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廖某,以成都市青白江区X镇刘某某曾向公安机关揭发过自己盗窃之事为由邀约廖某同找刘某某“赔偿损失”,其后,肖某又邀约李某、李某月(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四人乘出租车窜到城厢镇X巷“美韵茶铺”,找到正在同王某华等人打麻将的刘某某,肖某、廖某等四人采用拖、抱、推等方式强行将刘某架上车,并将刘某手捆住带至新都县宝光寺后刘某兵茶铺,以宰手指相威胁强迫刘某某打电话通知家里拿5000元来赎人。后肖某、廖某等四人又将刘某某转移至南洋菜市赵某某茶铺,再次要求刘某某打电话。当日傍晚,肖某等人又将刘某某转移至新都县X路X巷饭店,与来此赎人的刘某肖某芬达成协议,由肖某场交赎金2000元,余下的3000元第二日到城厢交。随后肖某等人才将刘某某放回。第二日下午,肖某、廖某来到城厢镇,从刘某中索走现金2000元。几日后,廖某又从刘某某家中索走1000元。

1999年4月12日,被告人廖某、肖某得知刘某某找人要求退款,即共谋先下手报复刘某某。肖某、廖某约李某、李某月、谢超、喜娃儿、建娃儿、朱东、阿飞(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手持钢珠枪、猎刀、砍刀等凶器,手戴白手套,窜至城厢镇X巷X号刘某某家,踢门入室,强行将刘某某挟持出门,刘某情况不对,挣脱肖、廖某派出所跑,跑至秋玉巷口时,被廖某首先赶上,朝刘某前腋等处连刺两刀,其余人围上乱刀砍向刘某某,至刘某身17处刀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记录;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被绑架及被砍伤的经过;3.证人肖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证实刘某某被绑架后交赎金及刘某某被殴打、刺伤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实刘某某被绑架的情况;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7.同案人肖某、谢超的供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肖某等人绑架刘某某,索要财物。其后,双纠集多人对刘某施报复,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绑架罪名成立,但指控犯寻衅滋事罪名不当。被告人廖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刑罚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渊

审判员陈锡章

审判员吴某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