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9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9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与何某某到乡政府反映他们的老宅院邻居刘海增用收割机堵住出路影响其建房,请求乡政府解决。经乡X村委协调,刘海增于6月份麦收后将收割机挪走。2009年“建国六十周年大庆”之前,二被告人多次到乡政府机关,以乡政府解决其建房通行问题不及时,要求乡政府赔偿因物价上涨给其造成的损失x元人民币,扬言如不赔偿,就趁“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到北京上访闹事。2009年9月9日,乡政府被迫给了二被告人x元人民币。

2009年9月28日,二被告人近亲属主动退还涉案款x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向王庄乡政府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与何某某到浚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反映他们老宅院后面的邻居刘海增,将收割机停在胡同里堵住出路影响其建房的问题,要求乡政府解决。乡政府及王庄乡X村委干部便到村里协调,刘海增随于6月份麦收后将收割机挪走。2009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以乡政府解决其建房通行问题不及时为由,多次到乡政府要求赔偿其因物价上涨给其造成的损失x元人民币,并扬言如不赔偿,就趁“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到北京上访闹事,给乡政府造成影响。2009年9月9日,乡政府被迫给了二被告人x元人民币。

案发后,二被告人近亲属于2009年9月28日主动退还赃款x元。

以上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甲供述(2009年9月12日10时22分):我家的老宅院2003年已经不住人了。2004年秋下大雨把老宅院的房冲塌了,2004年以后,由于刘海增家堵路不叫我们过,一直没有重新盖。去年年底王庄乡政府把我们老宅院的出路打通,由于这几年物价上涨,现在建房比前几年建房的费用要高许多,所以今年以来,我们要求王庄乡政府赔偿我们因老宅院被堵造成的损失3万元。他们不给钱,我和我母亲何某某就吓他们“国庆节快到了,如果不给钱,国庆节时天安门见,给你们弄个事,让上级处理你们”。王庄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害怕了,说研究研究再说,我和何某某说“你们抓紧时间,过两天我们还来。”2009年9月9日上午,我和何某某又到王庄乡政府去要钱,他们不想给,我和何某某说“今天如果不给钱,我们马上到北京去,国庆节快到了,我们住到北京,在国庆节那天在天安门弄个事,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别说不给你们留脸面,让上级领导罢你们的官,踢你们的饭碗。”他们害怕了,就给了我们贰万捌仟元。

(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09年9月12日10时25分)2009年9月9日上午王庄乡政府给了我们东院被堵贰万捌仟元。

被告人何某某2009年10月11日8时20分供述:我和我的家人多次到王庄乡政府反映,王庄乡政府的很多干部让我们到法院起诉堵我们老院的刘海增,我们说交不起起诉费,不经过起诉途径。2009年8、9月份,我、吴某甲等人向王庄乡政府写书面要求,要求王庄乡政府补偿俺5万元,其中有我家被刘海增堵住出路的3万元。2009年9月9日我和吴某甲到王庄乡政府要3万元,郭志军讲乡里财政困难,没法一下拿这么多钱,停了一会儿,王庄乡政府就拿了x元给了我和吴某甲等人。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广云陈述:2009年8月10日,王庄乡西沙地区总书记周位德说,吴某乙(吴某甲)、吴某顺、何某菊(何某某)又来要钱了,如果不给他们钱,他们就趁六十年大庆往北京弄事。2009年8月11日郭志军对我说,吴某生、吴某甲等人又来乡里要钱了,他们说再不给他们钱,就往北京去弄事。2009年8月24日,郭志军有汇报说,吴某生、吴某甲又来要钱了,而且情绪很激动,不给他们钱,他们马上就往北京去闹事。2009年9月9日,郭志军汇报说,吴某甲、何某某等人又来要钱了,如果不给他们钱,今天他们就往北京去,住到北京,到国庆节那天到天安门弄个事,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后来郭志军汇报说给了吴某甲、何某某贰万捌仟元钱。

(4)证人郭XX证言:吴某甲、何某某等人多次到乡、县、市、北京上访,作为乡政府都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他们就抓住乡政府怕他们到北京上访的心理,讲要趁建国六十年大庆期间到北京上访闹事给乡政府造成影响为要挟向政府索要钱财。2009年8月10日,吴某甲、何某某等来到王庄乡政府小会议室,何某某讲“快国庆节了,我们的事如果不解决,我们到北京趁国庆节时上访弄事,造成了影响,上级领导处理你们。”……2009年8月24日上午,吴某甲等人又来到乡政府,还是和上两次一样,来要钱,说如果不给钱,家里的人在国庆节上访闹事。2009年9月5日,何某某、吴某甲又来要钱,并写了书面材料,何某某说国庆节快到了,如果不给,国庆节时天安门见。2009年9月9日上午,吴某甲、何某某又到乡政府,他们说如果不给钱,马上往北京去,住到北京,到国庆节那天,在天安门前弄个事,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到时不要说没有给你们留脸面,让上级罢你们的官,踢你们的饭碗。我和张军义、蒋怀太、刘同权给他们做工作,吴某甲、何某某说必须马上兑现,今天把东院(没有出路)的事那x元给了,明天再给其他的。我们无奈让乡政府的会计从财政上凑了x元给了他们。他们领了钱,说可以保证在国庆期间不去北京上访闹事。

……他们要在国庆节到天安门闹事,会造成国际影响,乡政府和我们工作人员承担不起这样的责任。

证人张XX、蒋XX、刘XX的证言,与郭XX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在2009年8、9月份到王庄乡政府以在国庆节期间进京上访闹事为由,向乡政府要钱的事实经过。

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09年8月10日和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等多次到王庄乡政府要钱,并称“你们(乡政府)要是不解决,反正是60年大庆,我们就到北京上访告状,给你们乡里造成影响,让上级处理你们。”

证人吴XX(又名吴XX,系被告人何某某之夫)的证言:前五六年,我家老宅院都不住人了,后下大雨,把老宅院的房子冲塌了。两三年前,由于我家老宅院后边的邻居刘海增家堵路不叫我们过,我家一直也没有重新翻盖,我们就找村里、乡里的干部要求解决,去年年底前后,才将我家老宅院的出路打通。这几年我和家人多次到乡、县、市、北京等地反映问题。由于这几年物价上涨,现在建房比前几年建房的费用要高许多,所以我们就要求王庄乡政府赔偿我们因老宅院被堵无法建房造成的损失x元。乡政府不愿意给我们钱,我们对他们说“你们抓紧时间,过两天我们还来。”2009年9月9日上午,王庄乡政府才勉强同意,给我们x元。要钱时,何某某、吴某甲说啥没有,记不清了。

证人刘XX(王庄乡X村委成员)证言:吴某顺(吴某忠)家往东是胡同有出路,但是吴某顺的老宅有十年都没人住,房都塌了。……他老宅东边是四米多宽的胡同,南北通行,一直都能通行。2008年收麦后,刘海增(吴某顺家正后边邻居)将收割机停在南北胡同自己家门口,将胡同堵住了。但是吴某顺家的老宅也没住人,没有从那个胡同过。吴某顺家的人到王庄乡政府反映刘海增将他家老宅院的出路堵住了,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对刘海增说了说,第二天刘海增就把收割机开走了,开走后胡同就通顺了。

(8)证人杨XX(王庄乡西沙地地区区长)证言:2009年8月10日上午,何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到乡政府,说“你们乡政府解决不解决,要不给我们赔偿。今年是建国60年大庆,去北京弄个事儿,让上级处理你们这些人。”何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在2009年8月11日和8月24日多次到乡政府来要钱,我们乡政府的人怕在建国60年大庆时他们到北京弄个事,造成不良影响,就耐心做他们的工作,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

(9)证人郑XX证言:吴XX(吴某甲之父)家的老宅东边是胡同,一直都能通行。去年麦后,吴某顺老宅后边的刘海增把他家的收割机放到胡同里了,实际上吴某顺的老宅都塌了,十来年都没住人了。停了一个多月,吴某顺家人到乡政府反映他家没有出路,我便到村X村主任赵帅彬一块去找刘海增,刘海增就把收割机移开了。

证人赵XX证言,印证了郑XX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并证明其和郑增贤找到刘海增后的次日,刘海增就将收割机开走的事实。

证人刘XX证言:何某某家的老院与我是邻居,她家的老房都塌了,有十来年都没人住了。我们东边是四米宽的胡同。我家的收割机在胡同东沿的空地上放着,不影响过人过车,2008年麦前,我村支书赵帅彬到我家问过我,说我不让何某某他们家从胡同过,我说没有这回事。麦罢,乡政府干部与支书赵帅彬又到我家,说何某某反映我停收割机影响她家出行,我很生气,她家根本就没人住,怎么能说我影响呢,但是我还是按乡政府干部和支书的安排把收割机开走了。

浚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吴某甲、何某某家老宅院建于1981年左右,2000年吴某甲、何某某一家搬迁至新宅院后,老宅院一直无人居住,不存在影响吴某甲、何某某家与其老宅院之间的通行、修缮的情况。

2009年8月10日和9月5日何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请求赔偿清单。证明吴某甲、何某某请求乡政府赔偿他们一些建筑物挪动的费用5000元、因物价上涨申请赔偿5000元、建房工价方面赔偿x元、因无出路造成院内木料被盗等损失x元,总之,因出路不通,要求乡政府共计赔偿x元。

浚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明刘广云现任浚县X乡人民政府乡长。

记账凭证、领款证明、收据等书证。证明王庄乡政府筹集x元给付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案发后,吴某甲、何某某家属将x元退还王庄乡政府。

抓获证明。证明2009年9月22日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的事实。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甲出生于1077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1955年3月15日,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向王庄乡政府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甲、何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共同对王庄乡政府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系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悔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孙消烊

代理审判员付晨熙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