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畅通光电维护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带领其施工队员陈×、安×等人为唐河县联通公司架接电缆时,未让陈×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爬上线杆,导致触电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安×、杨××等人的证言,陈×的病理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其施工队员陈×、安×、杨××等人在唐河县X镇电管所附近为中国联通唐河分公司架接通讯电缆,王某某在未让陈×佩戴防护设备、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即爬上线杆架接电缆,致陈×在作业时触电,从线杆上摔下,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日死亡。2009年8月10日,中国联通唐河分公司、唐河县电业局、河南畅通光电维护有限公司王某某施工队与被害人陈×之父陈××等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以上三方共同赔偿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200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安×、李××、杨×等人的证言,南阳市万和医院法医病理检验报告、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某犯罪后能够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郑亚勤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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