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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行初字第9号原告唐某不服被告会同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某群,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会同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同县X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会同县司法局广坪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欧某,男,苗族,农民。

原告唐某不服被告会同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24日追加第三人欧某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湘辉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粟秋先、林玉洁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某翔担任记录,于201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群、被告会同县X镇人民政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第三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起诉被告会同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坪政府)不按程序、未履行合法征地及补偿手续、侵犯原告唐某土地承包权,要求依法撤销被告广坪政府与第三人欧某签订的征地协议、被告广坪政府将耕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唐某承包经营、被告广坪政府赔偿原告唐某经济损失x余元。原告唐某取得广坪镇X组公路边长丘0.5亩耕田一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199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2007年11月4日,第三人欧某以原告唐某名义与被告广坪政府就227.6m2耕地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此后,第三人欧某在耕地上修建一栋砖结构住房。

另查明,原告唐某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唐某在其耕地被被告广坪政府征用给第三人欧某作建房用地后,未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七)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湘辉

审判员粟秋先

审判员林玉洁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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