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小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0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16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延陵卫军、代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启明小区金华酒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车内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x元、飞利浦黑色直板手机1部、价值1130元。

2、2009年8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李某辉在新乡市开发区X路鑫通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吕某乙面包车上黑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1600元。

3、2009年9月21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在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东200米左右路北,盗窃被害人杨某丙面包车上黑皮包1个,内有现金3400元,索尼数牌DSC-T1数码相机1部、价值310元。

4、2009年9月23日15许,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在新乡市X路和谐公园门口,盗窃被害人段某某辆轿车上背包3个,内有现金200元,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诺基亚1100型手机1部,OPPO牌MP3随身听1部,总价值610元。

5、2009年9月29日20许,被告人袁某某、李某辉在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路西,盗窃被害人杨某丁车上挎包3个,内有东芝牌20G移动硬盘1个,OPPO牌MP41部,总价值36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辉、袁某某共同作案5起,盗窃总价值x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吕某甲陈某,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袁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启明小区金华酒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车内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x元、飞利浦黑色直板手机1部,价值1130元。

2、2009年8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辉伙同袁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X路鑫通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吕某乙面包车上黑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1600元。

3、2009年9月21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袁某某在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东200米左右路北,盗窃被害人杨某丙面包车上黑皮包1个,内有现金3400元,索尼数牌DSC-T1数码相机1部,价值310元。

4、2009年9月23日15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袁某某在新乡市X路和谐公园门口,盗窃段某害人段某某辆轿车上背包3个,内有现金200元,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诺基亚1100型手机1部,OPPO牌MP3随身听1部,总价值610元。

5、2009年9月29日20点左右,被告人李某辉伙同袁某某在新乡市X路X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路西,盗窃被害人杨某丁车上挎包3个,内有东芝牌20G移动硬盘1个,OPPO牌MP41部,总价值36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辉、袁某某共同作案5起,盗窃总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现场照片及书证现场图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方位。

2、物证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3、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4、书证前科证明、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李某某有犯罪前科。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的发还情况。

6、新乡市红旗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飞利浦X800型手机价值1130元,索尼DSC-T1数码相机价值310元,诺基亚5300型手机价值470元,苹果牌mp3价值50元,诺基亚1100型手机价值90元,东芝牌20G移动硬盘价值130元,x牌MP4价值230元。

7、被害人陈某陈某证实2009年8月27日晚18时50分许其开车(黑色广本)到开发区锦华酒店吃饭,把车停在酒店门前,晚上21时我出来发现左后车窗玻璃被砸,车上黑色皮包被盗,包内有现金x元,银行卡两张黑色飞利浦手写手机一部,包是黑色软皮质长方形提包。

8、被害人吕某乙陈某证实2009年8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司机到振中路鑫通超市送货,出来后发现驾驶座上的包不见了,包是黑色单肩挎包,内有棕色钱包和些文件,钱包内有现金1600元。我们在超市大约呆了两分钟。

9、被害人杨某丙陈某证实2009年9月21日13时45分许,他驾驶豫x牌号面包车到金色奥园送东西,把车停在五一路X路交叉口,出来后发现车右后门开了,窗户也开了,发现黑皮包不见了,内有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和3400多元现金,一部数码相机,包是boss的,2007年7月购买价值1200元。相机是2004年买的。

10、被害人杨某丁陈某证实2009年9月29日晚上7点多钟他将车停在牧野湖东南角的厕所旁,晚上11点20分发现车玻璃被砸,车里三个挎包被盗,其中一个皮包是07年10月份购买,购买价1500元,一个移动硬盘100余元,有个x价值500元,车是深蓝色的北斗星。

11、被害人段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9月23日1时50分许,他开车到和谐公园把车停在便道上,2点40左右听到警报响了三五分钟,赶到时发现车玻璃被砸了,里面的三个包不见了,一个黑色的里面有100元现金,诺基亚5300手机汇讯牌手机,还有个诺基亚手机,还有七八十元现金,钱包里还有x,价值200多元。

12、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8月至9月份期间,二人共同在本市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五次,具体分工是袁某某负责开车门、望风,李某某负责掂包偷东西。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视为盗窃犯罪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敬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