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三田车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沟县X路运输管理所。
负责人窦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扶沟县X路运输管理所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三田车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不服被告扶沟县X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三田车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三田车业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陈学宾
代审员张鹏显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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