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6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6日早上,唐河县X村民高某×(另案处理)与本村X村X路上为晒麦而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高某某闻讯后赶到现场,看到高某×骑坐在其弟高某×身上并用刀将高某×致伤,遂上前用棍打高某×,后又将高某×踹倒在地。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肺挫裂伤,左侧血胸,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2011年7月6日,经调解被告人高某某与高某×互不赔偿,互不追究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高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和解协议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郜峰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