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庞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苋硎罄桑泶罄猩迸翟s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单位员工。2008年2月2日至4日,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至原告处上班。2008年2月5日被告来原告处上班声称前三日病假,但无法向原告提交符合《员工手册》要求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就诊记录、收费凭据和疾病证明单。被告因原告扣发其工资和年终双薪等事宜曾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病假工资人民币289.66元、年终双薪差额1,5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要求判决不支付被告病假工资289.66元、年终双薪差额1,500元。
被告庞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以被告的病假单不是区级医院出具为由而否认被告病假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协保人员,2007年9月3日至原告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今。2008年2月2日至4日被告未至原告处工作,2008年2月5日被告回单位工作,并向原告提出病假申请。
2008年2月,原告以被告2008年2月2日至2月4日事假为由,扣发了被告工资689.66元,2008年年底,原告以此为由扣发了被告年终奖金1,500元。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病历卡原件和医药费单据原件,记载了2008年2月2日被告至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当日发热39.2度。被告又出示了病情证明单复印件,载明被告病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建议休息四天,自2月2日上午至2月5日下午。被告称病情证明单原件、病历卡和医药费单据的复印件已于2008年2月5日交给原告单位主管袁某某。原告称从未收到过被告提交的任何疾病材料。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员工手册》,证明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劳动者请病假的,需凭区级及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急诊亦不例外),事假每达一天,年终双x%。被告表示当时原告就让被告浏览一下便在末页签字确认,原告表示当时将《员工手册》给被告学习过,但确实未将文本下发。
2009年1月21日被告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2月多扣的工资526.21元、2008年年终奖双薪奖金1,500元,误工费229.89元。2009年10月2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2月2日至4日病假工资289.66元、年终双薪差额1,500元,被告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病历、医药费单据、疾病证明单、《员工手册》和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系协保人员,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被告未按《员工手册》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做法虽欠妥当,但《员工手册》页数较多,且其中部分条文涉及劳动者重要的权利义务,原告未将《员工手册》下发给劳动者的做法亦有不当。2008年2月2日至4日,被告因上呼吸道感染在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建议休息的事实清楚,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可享受病假待遇。原告以被告事假为由扣发其2008年2月2日至4日工资和年终奖1,500元的做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应按病假的标准支付被告2008年2月2日至4日工资289.66元和扣发的2008年年终双薪奖金1,5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庞某某2008年2月2日至4日病假工资289.66元。
二、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庞某某2008年年终奖双薪差额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
书记员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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