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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甲及董老庄村委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桐柏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老庄村委)。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甲及董老庄村委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某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天雷,被申请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07)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李某新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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