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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商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68岁,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袁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甲诉称:与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谈于1990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袁某冬(1992年农历9月13日生),后因家务琐事两人发生矛盾。原告于2004年外出打工,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两人发生矛盾是双方不能相互沟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鹏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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