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某与成都聚水缘实业有限公司消费服务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武侯民初字第881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武侯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成都赢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甘波,系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民,系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水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水缘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兵,系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聚水缘公司消费服务赔偿纠纷一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0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光强独任审判,于2001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波、周红民,被告聚水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2000年12月23日晚9时许,原告驾驶川(略)号雅阁轿车与朋友到位于成都市X路的“聚水缘”茶楼喝茶并根据被告保安的安排将汽车停放在茶楼门前专为客人划的停车区。次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原告同朋友从茶楼出来时,发现汽车丢失。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至今未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为客人提供茶水、喝茶的场所以及看管车辆和其他配套服务,原告在其经营场所消费并支付了费用,相互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未履行看管车辆的义务而造成汽车丢失,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聚水缘公司辩称,原告在停放车辆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将车辆交被告保管的意思表示,既没有向被告交付行驶证或钥匙,被告也未向其发放停车牌或其他停车保管凭据。所以,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无须对原告的汽车承担保管责任。原告停车的处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所属的城市X路,并非被告的经营场所,更不是由被告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同时,被告茶房的经营范围也只有茶水服务一项,而没有保管停放车辆的服务内容,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延伸到经营场所和服务范围以外。所以,原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作为一名持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理当知晓汽车停放应以其特殊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同时也应当能够判断并预见乱停乱放存在因防范措施不力而可能导致汽车丢失的风险,然而原告在未经交警部门准许停车的车行道上违章停车,其行为本身具有过错,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聚水缘公司系从事茶水、五金、百货、建铺建材和皮革制品生产的企业法人,其开办的“聚水缘”茶楼(非独立企业法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以上事实,有聚水缘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双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川(略)号雅阁牌轿车由邓某某于2000年8月21日从四川港宏车辆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邓某某支付了车辆购买价(略)元、车辆购置附加费(略)元、牌照安装费50元、交管费(选号费)1000元、运费7700元、加装费2180元、车辆年度管理服务费100元、车辆入籍登记费200元。以上费用共计(略)元。8月28日,邓某某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以上事实,有邓某某与四川港宏车辆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预售意向书》、该公司就邓某某购买该车出具的证明和邓某某支付各项费用的发票、收据予以证实。

2000年12月23日晚9时许,邓某某驾驶川(略)号雅阁牌轿车前往“聚水缘”茶楼喝茶并将汽车停放在茶楼门前的慢车道上。邓某某下车后询问茶楼保安牟万庆“在这里停行不行”,在牟万庆回答“可以”后,邓某某进入“聚水缘”茶楼。晚12时53分左右,牟万庆指挥另一辆车开走后,进入茶楼看报。次日凌晨1时20分左右,邓某某发现汽车丢失,随即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青羊正街辖区刑警队报案。以上事实,有邓某某等人在“聚水缘”茶楼消费的发票、“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青羊正街派出所询问牟万庆的“询问证人记某”予以证实。

2001年1月18日下午3时2分和晚9时20分,四川省公证处根据邓某某的申请,派公证员李勇、侯斌与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泽学、甘波、周红民、川投长钢贸易有限公司职工陈亚新先后驾车以消费者的身份前往“聚水缘”茶楼喝茶,其间,杜泽学和甘波分别就消费者在其停车区停车一事向茶楼两位保安和三位服务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无被询问者签字)。《谈话笔录》反映的主要内容是:“聚水缘”茶楼门前慢车道上划线的部分是茶楼专为顾客设立的停车区;来茶楼喝茶的顾客不收停车费,也不给停车牌;停于此的车辆一直有保安看守。2001年2月23日,四川省公证处就上述《谈话笔录》出具了《公证书》一份。针对该份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后认为不应采信,理由是:1.被告自身没有停车场所,未经营停车保管业务,完全不具备保管停放车辆的客观条件。2.茶楼从未明示顾客代为保管机动车辆。3.《公证书》中的谈话内容未经谈话对象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置疑。4.谈话内容反映的时间与事发时的时间相去甚远,不是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固定,而是在这之后、本案之外重新创造的证据。同时,被告为支持自己免责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保安服务合同书》和《治安管理责任书》各一份。对该组证据,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未表示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应当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司法部1990年12月12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人员某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由于:1.邓某某出示的《谈话笔录》系由其单方委托四川省公证处收集且在收集时未明示身份;2.《谈话笔录》无被询问人的签字,在未经被询问人核对的情况下所制作的《谈话笔录》难以反映被询问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谈话笔录》的收集时间与车辆丢失的时间不符,难以客观反映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基于以上理由,本院对聚水缘公司就《谈话笔录》所提出的异议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聚水缘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无车辆停放业务且未向邓某某提供专业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用,故不能将其认定为停车业务的经营者。所以,邓某某与“聚水缘”茶楼并未就车辆停放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不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由于“聚水缘”茶楼门前的慢车道不属停车场所,邓某某将车辆停放于此,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违章停车。虽然邓某某对“聚水缘”茶楼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车辆停放的内容不具备当然的审查义务,但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根据汽车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如停放于专业停车场);同时亦应当能够判断在“聚水缘”茶楼门前停车存在着因防范措施不力而可能导致汽车丢失的风险。现由于邓某某的不作为行为及疏于正确判断而致汽车丢失,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由于汽车属特殊动产,故其交付需通过特殊要式行为才能完成(如钥匙交付、证照交付、领取停车凭证或缴费单证等)。由于邓某某并未就汽车停放向“聚水缘”茶楼实施上述交付行为,故双方之间不具备保管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邓某某应当对车辆丢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80%)。由于邓某某是在“聚水缘”茶楼保安承诺可以停放汽车之后进入茶楼消费的,“聚水缘”茶楼保安牟万庆的承诺,客观上造成了邓某某认为该茶楼具有“停车服务”的经营项目,故聚水缘公司对造成车辆丢失亦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20%)。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交管费(选号费)1000元和加装费2180元不属必要支出,故应当在计算时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聚水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邓某某人民币(略)元。

案件受理费7530元,其他诉讼费3760元,共计(略)元,由邓某某负担9032元,聚水缘公司负担2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光强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