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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金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金XX及其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经他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从结婚开始因被告的缘故搞的家中没有一天好日子过。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无婚后财产;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金XX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支持和尊重,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和不愉快,但应该冷静对待这些问题,多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从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本案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金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家定

审判员白小育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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