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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原告龙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谢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煌担任记录。原告龙小萍、被告陈定文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过农历年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识不久因原告怀孕,双方匆匆登记结婚。婚后因两人聚少离多,且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小孩的教育方法方式问题发生争吵,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3、原、被告之子X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用以证明XXX的户籍登记在外公XXX名下的事实;

4、凯里市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一案,因原告表示无须进行调解,以致本案无法开展调解,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6月21日依法终止调解的事实;

5、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于2010年3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月收入2000元的事实;

6、凯里市关心下一代幼儿园证明及收款收据、保险单,用以证明原、被告之子XXX于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在该园就读,原告承担了XXX教育及保险费用的事实;

7、聘用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1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29日被贵州省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聘用为销售部经理,工资待遇为3000元/月的事实;

8、证人XXX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证人自2005年与原告认识并成为朋友后,一直没与被告见过面,直到今年6月份才第一次见到被告的事实;

9、证人XXX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证人自2006年与原告认识并成为朋友后,从来没有见过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是因被告性格不好,引起夫妻不和,请求原告原谅并与被告重归于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不持异议,对证据7、8两位证人证言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的异议是:被告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并不知情。对此一证据,凯里市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因原告表示无须进行调解,以致无法开展调解,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终止调解,被告确实有可能不知情,对被告的此一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05年1、2月份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23日在贵州省凯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XXX。2006年3月,原、被告在湖南省双峰县被告老家举行婚礼,之后一同带小孩在沈阳工作生活。2007年年底,原告带小孩回贵州生活,2009年正月,原告带小孩再次来到沈阳,与被告共同生活至同年10月份。2011年3月,被告来到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家,居住了一段时间,同年6月,被告再次到原告家,住宿一天,双方曾协议过离婚未果。2011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是否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离婚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因夫妻聚少离多,且因小孩的教育方式方法问题偶尔闹过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暂时失和,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多多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斓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肖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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