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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后柿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4月14日向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0年4月22日9点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又于2010年4月15日9点11分再次将开庭时间、地点电话通知了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经核实,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认可其已收到开庭传票,并接到电话通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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