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某因要求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友涵,耒阳市蔡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武,湖南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略)。

第三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因要求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受理后,于2009年8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友涵、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小武、第三人何某甲、何某乙委托代理人刘延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向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提出要求制止第三人何某甲、何某乙违章建房行为,拆除超高建筑。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我是居住沿江路的居民,2001年为支持我市防洪堤工程建设,我的房屋被政府拆除,直到2008年才被安置在防洪堤安置楼X号楼。然而就在我的安置房前面相距不足6米处,第三人旧房改建,且取得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准予建五层的规划许可。在施工中,二第三人违反规划现七层已完工,又欲建八层。我多次向被告请示报告,要求其履行职责,拆除违章建筑。但被告熟视无睹,没有发挥行政能力、采取坚决措施,拆除违章建筑。被告对第三人的违章建筑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影响了我的合法权利。请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限期拆除第三人的违章建筑。

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我局接到举报后,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现场勘验,依法扣押建筑工地施工器具,拆除了违章已建的墙体,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作出了罚款。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原告所居住的沿江路防洪堤安置楼(湘江城X号楼)是没有任何某法建设手续、没有经过任何某能部门规划审批的违法违章建筑,原告没有对该居住房取得合法所有权,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

第三人述称:我的房屋是祖传产业,而政府给原告的拆迁安置房是耒阳市鸿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没有任何某批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在鸿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违章建房时,不与我们签订相邻间距协议,我们曾阻止施工方违法施工行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由于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致使鸿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成八层楼房的湘江城X号楼。2008年6月,我们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旧房改造建设五层楼,但在实际施工中,建成了七层楼房,超面积建设已经规划部门作出了罚款处理,并同意补办手续。我们已交纳了补办手续的费用,虽然补办手续尚未到位,但所建的楼房符合《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原告的“居住环境”。原告要求拆除我们的合法建筑无法律依据。而原告居住的湘江城X号楼安置房是违法违章建设,财产的来源不合法,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耒阳县人民法院x%城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第三人建房规划红线图。规划审批呈报表,规划审批单。3、修建房屋申请报告,规划审批单、补办手续通知书、补办审批呈报表、发票。4、鸿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规划呈报表、湘江城规划红线图。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耒阳市委、市政府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2、第三人建房规划审批单;3、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4、现场照片;5、第三人建房规划审批单存根。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行政不作为。

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工程规划审批呈报表、红线图、谈话笔录、勘测笔录、设计变更补充文件、方案评审会议纪要。2、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划监察登记保存单,送达回证,罚款通知书,罚款收据,制止施工,拆除录像光碟。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对第三人超面积建筑作了罚款处理,并不能说明可以在批准五层以上可以建房,对超出面积并未拆除。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诉讼当事人各方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其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的质证意见只是各自对其证据从法律意义上所作出的评价,并不影响其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是耒阳市X路居住的居民,2001年耒阳市防洪堤工程建设,成为该工程建设的房屋被拆迁人之一,拆除了自己的房屋。耒阳市鸿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湘江城,建设X栋商住楼,其中湘江城X号楼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2008年市政府为解决市防洪堤工程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问题,将鸿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湘江城X号楼低价购买作为安置房对原告在内共24户被拆迁人的住房作了安置。2008年7月,第三人何某甲、何某乙在自家祖业房产的基础上旧房改造、经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了建一栋五层楼房规划许可手续。楼房座落在湘江城X号楼的南面。但在实际建房施工中,又在五层以上违规建房。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影响了自己的居住环境,要求被告依法阻止第三人超高建筑。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派员到第三人施工工地找到第三人何某乙调查超面积建房问题,并向第三人下达了耒规停字(2008)第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22日,湘江城X号楼拆迁安置户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要求制止第三人超层、超高违法建房,拆除已建的超高部分。市委有关领导分别作出了批示,并要求规划部门牵头,协商好隔热层高度、拆除超高部分。之后,第三人仍继续施工建设。被告于2009年3月28日对第三人的15米左右的电缆进行登记保存,2009年3月29日又对第三人的一台升降机登记保存,2009年5月6日又向第三人下达了耒规(2009)告字5-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其作出立即停止施工和x元的罚款。2009年5月12日第三人的七层楼房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3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了耒规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立即停止施工建设;2、处x元的罚款。2009年5月25日,被告向第三人下达了《违法建设工程补办手续交费通知书》。第三人于当日交纳了5000元罚款。6月1日又交纳了补办手续的相关费用3692元。后因湘江城X号楼居住户反映强烈,补办手续尚未到位。2009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限期拆除第三人的违章建筑。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限期拆除第三人的违章建筑。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是耒阳市防洪堤工程建设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对其所安置的湘江城X号楼居住房未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告对第三人违规建筑作出任何某体行政行为,作为与第三人相邻的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及第三人认为原告居住的湘江城X号楼是没有经过任何某府职能部门批准,办理任何某续的违法违章建筑,不是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对第三人何某甲、何某乙建房,经查证认定属违章超层超面积建设后,依照行政职权启动了行政执法行为,也行使了行政执法权力,对第三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登记保存了工地的施工工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告对第三人已超层超面积建设的违章建筑至今未作处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被告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从2008年11月26日对第三人调查谈话开始,至原告起诉时尚未办结,已超过了规定的行政执法期限。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特快专递费100元,由被告耒阳市规划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明记

审判员吴琼

审判员贺琼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贺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