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街X村委会西300米。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B3-704。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某,住(略)。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东坟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东坟农工商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顺隆第一分公司)诉称:2008年1月1日,李某某与被告签订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建立建顺隆第一分公司,被告以19亩土地及100万现金出资。截至建顺隆第一分公司建成运营至因非法用地被通知拆迁,被告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以19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现金100万元履行出资协议并给付违约金33.9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东坟农工商公司之间存在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建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黎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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