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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告王某乙,男。

被告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乙、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徐某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显

审判员刘琳瑜

审判员李明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凤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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