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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娄底市中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中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中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耀祖,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4日在被告所属的白鹭山庄休闲、住宿,当晚9时放原告在该山庄的白鹭楼X房间的卫生间洗完澡后,因厕所溢出的水流到走廊里,造成走廊地面湿滑导致原告不慎摔倒受伤,伤后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家人一同将原告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治,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入院至2011年7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62天,已发生住院医药费x.04元,门诊医药费2331.1元(被告支付了门诊费用930.9元)。2011年6月22日娄底市罡光司法鉴定所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受伤日至鉴定日之前的合理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审核认可;3、继续治疗费用在3000元之内使用;4、伤休时间评定为120日,护某1人90日。原告为此发生鉴定费800元。因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某、鉴定费等)x元,由实行娄底市中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x元(良该人该款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示该款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娄底市中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慧

审判员王庆

人民陪审员李某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媛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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