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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云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许某,男,汉族,系长岭社区X区X村。

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肖咏梅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于2005年7月21日在岳阳市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男孩许某随原、被告各生活一半时间。2005年12月16日本院(2005)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许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均按正规发票所确定的数额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许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因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原告刘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某每月给付许某的生活费从300元提高至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许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每月给付小孩许某的抚养费增加至5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

二、许某的基本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包括课间餐)。

三、许某的医疗费除去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部分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景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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